中華民國養鹿協會種鹿登錄執行要點(草案)

2011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養鹿協會種鹿登錄委員會訂定

2011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養鹿協會第七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2012年0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

種鹿登錄執行要點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鹿種,並增進鹿隻生產能力,特訂定本要點以辦理種鹿登錄。

 

第 二 條:本要點辦理登錄品種如下:

     一、 台灣水鹿

     二、 台灣梅花鹿

     三、 黇鹿(又稱美國梅花鹿)

     四、 紅鹿

 

第 三 條:本要點之登錄種類,包括:

     一、出生登記 

     二、 血統登記

     三、 生產能力登記

       (一)產茸量登記

       (二)繁殖能力登記

     四、 種鹿登錄

 

第 四 條 :種鹿登錄者需備有鹿隻系譜資料紀錄表單:

     一、母鹿配種紀錄表 

     二、生產仔鹿登記表

 

第 五 條 :母鹿配種紀錄表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鹿配種後30日內,向本會申請登記。生產仔鹿登記表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鹿分娩後30日內,向本會申請登記。

 

第 六 條:出生登記由種畜所有人填具出生登記申請書辦理,經審查合格後,核發出生登記證明書。 

 

第 七 條:出生登記鹿具父或母血統資料者,經體型外貌審查合格後,核發血統登記證書。

 

第 八 條:血統登記鹿具有生產能力資料者,核發生產能力證書。

     一、公鹿產茸量登記證書

     二、繁殖能力登記證書:

           (一)母鹿所生仔鹿具有父系血統資料者

           (二)公鹿具至少三頭血統登記子代者 

 

第 九 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ㄧ者,向本會申請種鹿登錄:

     一、 公鹿:具產茸量登記證書之公鹿,且具父母血統系譜資料者,核發種鹿登錄證書。具產茸量登記證書之公鹿,且具有繁殖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鹿登錄證書。

     二、 母鹿:具繁殖能力登記證書之母鹿,且其半同胞兄弟或子代具產茸量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鹿登錄證書。

 

第 十 條:本會另設種鹿登錄委員會,其簡則由本會另訂之。

第十一條 :登錄(記)鹿隻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 經出生登記、血統登記、生產能力登記或種鹿登錄鹿,其所有權如因轉讓而移動時,讓售人或種畜所有人應填具轉讓申請書,附原始證書向本會申請轉讓登記,經本會認證後生效。

 

第十三條:登記、登錄事項如有錯誤應即報告更正,如無法更正即予註銷;如發現有虛偽或不符實情時,除予以收繳並註銷該等證書外,並停止該種畜所有人之所有登記或登錄申請權二年。

 

第十四條:登記、登錄證書如遇污損或遺失時,應填寫換(補)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申請,同時註銷原證書。

 

第十五條:辦理種鹿登記、登錄業務,每頭收取費用如下:

     一、種鹿登錄:100元。

     二、生產能力登記:50元。

     三、血統登記:50元。

     四、出生登記:50元。

     五、換補證書手續費:50元。

     六、轉讓手續費:50元。

 

第十六條:本要點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