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作業要點

農業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農糧字第09216170號函同意備查

一、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作物種原之蒐集、保存、利用、交換、保育及研究等相關工作,健全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主要工作為蒐集及長期保存珍貴之種原,並進行相關之研究以充實種原保育與利用。
三、 種原之蒐集與保存應涵蓋國內、外作物栽培品種、地方種、原始作物栽培類型、育種材料、野生種、野生近緣種以及基因轉殖植物等。
四、 蒐集與保存之種原材料屬國家所有,但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具有優先取回部分提供材料之權利。
五、 國外引進之種原,應依植物檢疫相關法規辦理檢疫,並提供該種原之相關資料。
六、 種原保存依下列原則辦理:
() 種子繁殖作物以種子保存為原則,並依種子繁殖種原入庫規範(如附
     件一)辦理。
() 無性繁殖作物,分為田間及組織培養兩種保存方式,並依無性繁殖作
     物種原入庫規範(如附件二)辦理。
() 保存種原應建立種原資訊系統包含基本資料、特性資料、庫存資料及
     其他相關資料,以提供相關研究查詢之用,並依其作業規範(如附件
     三)辦理。
七、 各項種原分贈應依原提供者所提條件辦理,並以提供從事研究為原則。
(一)可提供種原每品種(系)分贈數量如下:
   1種子繁殖種原
     (1)異交或數基因型混合作物種子二十五至五十粒。
     (2)自交作物或純系、自交系等種子十至二十五粒。
   2無性繁殖作物種原
     (1)枝條或接穗二至三支。
     (2)組織培養試管一至二支。
     (3)種球一至二球。
(二)當種原保存種子量低於本中心運作需求時,得暫時停止分贈。
(三)原提供者基於研究、品種保護法規或商業利益之考量提出限制分贈  
    者,不予提供,惟徵得其同意時,不在此限。

(四)一般市售品種不予提供。

八、 接受贈予單位或個人應將利用結果函知本中心,於育成新品種或撰寫相關研究報告時,應註明材料之來源。
九、 基因轉殖植物之種原欲貯存於本中心時,應由申請人填具寄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種原清單(如附件五)並檢同基本資料表向本所提出申請。
前項基因轉殖植物種原貯存相關之包裝容器、工具、儀器設備均應專用,並標明「GMO」字樣,每個字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分。其產生之廢棄物並應以燒毀處理。
十、 保存基因轉殖植物種原之取出僅限原申請貯存人,填具取出申請書(如附件六)後向本所提出申請。
十一、 基因轉殖植物種原之保存與取出情形均應報請農業部(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備。
十二、 種原保存與分贈情形由本所按年編印成冊,報請農委會核備,必要時送原提供者參考。
十三、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農委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