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
2004/5/14
新聞主題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新聞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八五)農林字第四一一九○六五A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八六)農林字第八五○三○七三四A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八七)農林字第八七○三○二一八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農林字第八九○○三○○二三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九○)農林字第九○○○三○九六八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一)農林字第○九一○○三一一三六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九一)農林字第○九一○○三一九三一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農授林務字第○九三一七○○○八○號令刪除第三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農授林務字第○九三一七○○二二七號令修正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申請案件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輸出入,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輸出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及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檢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轉農委會同意。

三、(刪除)

四、輸入附表一(養殖用)、附表二(觀賞用)、附表三(食用)所列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

前項表列外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其輸入應依本法相關規定,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同意文件。

五、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除管制輸出者外,其輸出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

六、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者外,其輸出入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