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獸醫用重要微生物種原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管理範圍包括動物用藥品製造、檢定及研究用微生物種原(病毒、立克次體、真菌及原蟲)生物試劑及株化細胞等。 |
三、 |
種原之來源:
1. |
國內動物用生物製劑製造及檢定用之種原。 |
2. |
標準之種原。 |
3. |
國內分離及購買之種原。 |
4. |
省主管機關交辦之微生物種原。 |
5. |
經主管機關交辦之微生物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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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種原均須建立種原基本資料。 |
五、 |
種原由本所生物種原研究室保存。具危險性者應置陰壓實驗室保存。 |
六、 |
微生物種原應依本所訂定之標準程序管理,其程序由本所另定之。 |
七、 |
保存之種原應定期性狀,測定項目由本所另定之。 |
八、 |
種原之供應:
1. |
供應對象:
試驗機關、學校及符合「優良藥品製造規範」(GMP)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商廠。 |
2. |
追蹤:
(1) |
申請供應時,須註明使用期間、試驗期間除應妥善保管外,試驗完成後,「申請單位」應負責將該病原體銷毀。 |
(2) |
種原不得轉讓,使用中發生意外時,責任歸於申請單位負責,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理,申請人須於使用結束時,將使用情形於一個月內函知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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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供應之種原得收成本費。 |
十、 |
種原之供應程序:索取單位依本所擬訂之申請書申請,經本所所長核定後供應之。供應時申本所附寄該種原之基本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