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色雞種血統登錄要點(草案)

(雞遺傳育種會議 2005.06.20)

 

 前  言

  為加強台灣種有色種雞血統登錄工作,特研擬『台灣種有色種雞血統登錄要點(草案)』。有色種雞血統登錄的提議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舉辦的九十三年畜產試驗所家禽產學技術交流座談會會議討論通過。

 

台灣有色種雞血統登錄要點

第一條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台灣種有色種雞,記錄並改良其性能表現,特依據畜牧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登錄有色種雞係指依本要點審查合格之種雞及其種原;自國外進口之種雞及其種原於進口後,經本會審查合格始得辦理轉登錄。登錄種類包括血統登記、血統登錄、產肉能力登錄、產蛋能力登錄及高等榮譽登錄等五種。 

第三條

有色種雞外貌審查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辦理登錄:

  1. 體色全白者。 
  2. 先天性盲眼。 

第四條

有色種雞出生時,應辦理出生登記。其具有父母血統登錄資料一方以上者,得辦理血統登記;其具有父母血統登錄資料之血統登記雞,得辦理血統登錄。 

第五條

血統登錄雞經產肉性能檢定合格者,取得產肉能力登錄。

第六條

產肉能力登錄雞經產蛋能力檢定合格者,取得產蛋能力登錄。

第七條

產蛋能力登錄母雞之任一女兒雞取得產蛋能力登錄時,該母雞即取得高等榮譽登錄。

第八條

高等榮譽登錄母雞所生產蛋能力登錄種公雞,或國外進口精液之公雞,其女兒雞有二十頭完成產肉能力登錄,且其產肉量均在同期平均值以上者,該種公雞即取得高等榮譽登錄。

第九條

本會辦理有色種雞登錄,其軀體應有識別標記,據以核發登錄證書;本會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辦理登錄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條

本會對血統登錄雞有所懷疑時,得查核該雞之相關資料,必要時進行親子鑑定。

第十一條 

登錄有色種雞買賣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種雞買賣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登錄有色種雞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會辦理離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有色種雞登記或登錄及其相關事項,得收取登記費、證書費及其手續費;其收費額度由本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要點所定證、書、表、證明文件之格式,由本會訂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要點實施細則、台灣種有色種雞登錄委員會簡則及相關要點,由本會訂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草案及其內容的寶貴意見摘錄:

甲提供人 – 2005/06/16

1.參考其他家畜作法,是否需先定義或選擇那些品種()及特徵作為登錄之依據,即是否需先經農委會核定登記或世界公認有案者

2.第三條 體色全白者不得辦理登錄,可能仍有爭議,因有腳脛鉛色或黑色但體色全白之土雞

3.第六條 產蛋能力登錄不一定要經產肉能力登錄,因為產肉能力好不一定產蛋能力好

 

乙提供人 – 2005/06/15

1. 第三條 遺傳性缺陷者不得辦理登錄

2. 第十二條 登錄有色種雞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會辦理離場登記手續。(此條可刪除。)

 

提供人 – 2005/06/20

台灣有色雞種再縮限為台灣土雞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