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種原遺傳物質收存及分讓合作宣導

 

遺傳物質提供者:

 (一)執行畜產種原保存及利用研究之單位。

 (二)執行品種改良及繁殖推廣工作之單位。

 (三)執行遺傳物質轉置研究之單位。

 (四)執行 農業部之引種及遺傳物質國際交換計畫者。

 (五)國內外民間團體及個人捐贈,經本所同意者。

 (六)執行 農業部依相關法令規定,須提供種原遺傳物質寄(保)存者。

 

 

相關法規

  種原遺傳物質進口、買賣、交換等相關法規,包括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畜產種原遺傳物質存取作業要點、農業部家畜衛生試驗所獸醫微生物種原保存管理要點、林業試驗所林木種子冷藏庫作業要點、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作業要點...等。

 

遺傳物質移地備份設施

  農業部所屬機關生物種原庫硬體設施簡介,包括畜產試驗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等種原庫硬體設施介紹。

 

移地備份遺傳物質

相關網站

 農業部所屬機關生物種原庫

   台灣畜產種原中心

   農試所國家作物種原中心

   國家水產生物種原庫

   獸醫微生物種原室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TaiBIF台灣生物多樣性入口網

 

種原遺傳物質收存及分讓入口網站介紹短片

點圖觀看影片

 

遺傳物質取用者:

 (一)原提供者。

 (二)同類型遺傳物質交換者。

 (三)執行 農業部畜產科技計畫者。

 (四)執行 農業部計畫者。

 (五)執行 科技部之研究計畫者。

 (六)除法令規定不得輸出或另有限制外,基於互惠之立場,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推廣工作者。

 (七)執行依法辦理相關比對及鑑定分析者。 

 

如對本站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來信 angrin@mail.tlri.gov.tw 與我們聯絡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  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