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十 一 年 度 乳 牛 牧 場 評 鑑 辦 法

 

一、 目的:促進乳牛牧場提升產業形象、輔導改善經營管理的能力、提高生產效益及增加乳業競爭力。
二、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編號:91農管-4•8-牧-01(1)「牛乳生產輔導計畫」辦理:
(一) 補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
(三) 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家畜疾病防治所)、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廠

三、

目標:600場(詳見附表一「九十一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四、 執行期間:91年1∼12月
五、 評鑑流程:評鑑分為酪農自評、乳廠初審、縣市政府複審、乳協全國性評鑑委員總複審。
六、 參與評鑑之乳牛牧場必具條件包括:

(一)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
(二) 過去一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如摻雜冒充生乳、三次以上之藥物殘留紀錄等有案可查)。
(三) 過去一年內為無牛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清淨牧場。
七、 申請步驟:

(一)

檢具證件部分
1. 酪農:(1)乳業學習護照影本或相關縣市政府、防疫單位、乳廠之訓練會議證明
(2)產業團體會員證明及會費繳費收據影本
(3)有獸醫師或僱用特約獸醫師契約書影本
(若只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之酪農戶,需另檢具(1)乳牛糞尿及死廢畜處理紀錄影本(或委託處理契約書)(2)廢水處理紀錄及排放水檢驗資料影本)

2.

乳廠:評鑑年度之乳質和乳量資料(包括體細胞數、總生菌數、比重、乳脂肪量、酒精及風味試驗、泌乳牛平均日產乳量、夏期乳比例、泌乳牛群比例)及抗生素檢驗紀錄
3. 縣市政府:提出牧場已經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名單
4. 縣市防疫單位:不需提供防疫(防治)所健康證明之書面資料,但需審核牧場防疫及健康狀態
5. 乳協:參加DHI測乳酪農戶名單
(二) 乳廠輔導酪農自評或自評、初審合併一次辦理
酪農戶自即日起至本(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填妥九十一年度乳牛牧場評鑑申請表及配分表後,連同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所屬收乳工廠辦理初審。

(三)

乳廠初審
1. 收乳工廠應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審查作業,不符者退件,本年度不受理再申請。
2. 書面資料審查結果,收乳工廠應造冊,連同申請書件,送達各相關縣(市)政府複審。
(四) 各縣(市)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審
1. 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畜產課派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縣(市)政府、防疫單位各1名、畜產經營顧問師1名,學者專家2名,其成員名單送乳協審議後組成縣市級五人評鑑小組,就乳廠所送資料實地查證評分、簽註評審意見,最後將五人評鑑分數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填入評鑑手冊。
2. 評鑑小組工作:自乳廠所送初審資料送達後,應於本(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現場評審及簽註改進意見,並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請人,複審結果造冊後,送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審議。
(五) 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
1. 由乳協組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由產、官、學所組成,包括酪農代表4名(由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推薦各2名)、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乳品工廠代表3名(由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推薦三大乳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中部辦公室各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1名、縣市政府代表4名(畜產課、防疫單位各2名)、學者專家:6名、畜產經營顧問師4名,共25∼27名委員。
2. 委員會主要任務為審定「乳牛牧場評鑑辦法」、進行最終評鑑作業、相關業務之推行及必要之總複審乳牛牧場等。
3. 乳協召開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總複審,確認複審結果,為慎重起見,對縣(市)政府評審成績在四顆梅花獎(含)以上,必要時由乳協成立各區域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總複審小組,其成員三∼五人,由相關教授、畜產試驗所代表、畜產經營顧問師、乳協推薦代表、乳廠等代表組成,並由教授擔任召集人。
(六) 進行評鑑作業
1. 宣導:請縣市政府、乳品工廠、協會等於5∼6月間辦理宣導,文宣由乳協製作。
2. 期程:6∼8月初審,7∼9月複審,10月總複審,11月授證,詳見附表二-「進度表」。
(七) 評審步驟
1. 資料評審:申請人應出示相關申辦資料正本及乳廠之乳質和乳量等資料。
2. 評審小組進入牧場時,應依防疫規定更換防疫衣物。
3. 現場評審:由申請人或相關人員(乳廠代表、鄉鎮輔導人員)引導說明,每位評審應分別填寫「配分簡表」乙份並簽名,最後交由召集人蒐集彙整。
4. 內部討論:由召集人主持,將每位評審之分數逐項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填註於每項「配分表」中,並討論評鑑結果,簽註意見於「配分表」中最後一頁「評審評語與建議」。
5. 評審總結:由召集人報告評審結果與申請人逐項討論,將成績填註「評分總表」後,請每位評審簽名確認。
6. 現場評審結果未達一顆梅花獎者,得翌年度再申請評鑑。
7. 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總複審小組之評審,參照前述各項之規定辦理。
(八) 評鑑週期:預定每年辦理一次。
(九) 收費:為提高乳牛牧場申請評鑑的意願,並減輕業者負擔,本年度由政府全額補助經費辦理。

八、

評鑑計畫時間:91年5月∼91年11月

九、

評鑑認證核定:由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評審通過彙整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核定,始得公佈;並依附表三「評鑑分級表」所列分級,頒發證書,分送各相關機關、縣(市)政府、乳廠及酪農戶參考。經評鑑績優者,除由乳協核發證書外,獲四顆梅花獎以上酪農戶,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頒獎牌,並定期召開授證表揚會議,頒發不同等級精美紀念獎牌作為標幟(獲五顆梅花獎之酪農戶以領有畜牧場登記證為限)。

十、

輔導與獎勵:績優牧場請乳廠列為優先收乳對象,有缺失之牧場請中央、縣市政府及乳廠列為加強輔導之對象。

十一、

本評鑑辦法未盡之事宜,將彙整各方意見提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審議。

附表一:九十一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縣 市 別

乳牛牧場登記數

台北縣

4

桃園縣

46

新竹縣

10

苗栗縣

39

台中縣

15

彰化縣

97

南投縣

9

雲林縣

74

嘉義縣

30

台南縣

94

高雄縣

41

屏東縣

86

台東縣

8

花蓮縣

6

新竹市

4

台中市

0

嘉義市

1

台南市

4

金門縣

0

連江縣

0

其他*

32

合    計

600

*註: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之酪農戶32戶

附表二、「進 度 表」

總複審、授證

複 審

初 審

宣 導

月 份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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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附表三、評鑑分級表

分  數

等    級

60∼69

70∼79

80∼84

85∼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