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十 三 年  乳 牛 牧 場 評 鑑 辦 法

一、目的:促進乳牛牧場提升產業形象、輔導改善經營管理的能力、提高生產效益及增加乳業競爭力。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編號:93-農管-4.9-牧-01(1)「牛乳產銷輔導計畫」辦理:

(一)

補助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乳業協會

(三)

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家畜疾病防治所)、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廠
三、目標:480場(詳見附表一、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四、執行期間:93年1∼12月
五、評鑑流程:評鑑流程:評鑑分為酪農自評、乳廠初審、縣市政府複審、乳協全國性評鑑委員總複審。
六、參與評鑑之乳牛牧場必具條件包括:
(一)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
(二) 過去一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如摻雜冒充生乳、三次以上之藥物殘留等違規紀錄等有案可查)。
(三) 過去一年內為無牛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清淨牧場。
七、評鑑資料準備:

(一)

檢具證件部分

1.

酪農:先填具牧場評鑑申請表,並將下列證件影本黏貼於評分手冊後附黏貼處:
(1)乳業學習護照影本或相關縣市政府、防疫單位、乳廠之訓練會議證明。
(2)最近一年全國性乳牛產業團體會員證明(乳協或酪協)及會費繳費收據影本。
(3)有僱用專任獸醫師(具執業執照)或特約獸醫師契約書影本,若無僱用專任或特約獸醫師,不符畜牧法      
          規定,排除獲得最高榮譽優良牧場。
   (另若只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之酪農戶,需另檢具(1)乳牛糞尿及死廢畜處理紀錄影
          本(或委託處理契約書)(2)廢水處理紀錄及排放水檢驗資料影本。)

(二)

提出資料:

1.

乳廠:評鑑年度之乳質和乳量平均資料(包括體細胞數、生菌數、比重、乳脂肪、酒精試驗、風味試驗、藥
            物殘留檢測、泌乳牛平均日產乳量、夏期乳比例等),詳細填寫表格如評分手冊內所附之格式一「乳質
            資料表」,請乳廠按表格填寫並簽章證明。

2.

縣市政府:提供參加評鑑牧場已經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名單。

3.

縣市防疫單位:防疫(防治)所提出牧場防疫審核和健康證明之書面資料。

4.

乳協:參加DHI測乳酪農戶名單及DHI各月乳質、乳量平均值。
八、評鑑步驟:

(一)

乳廠輔導酪農自評或自評、初審合併一次辦理
酪農戶自即日起至本(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填妥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申請表及評分手冊後,連同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所屬收乳工廠辦理初審。

(二)

乳廠初審

1.

收乳工廠應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審查作業,不符者退件,本年度不受理再申請。

2.

書面資料審查結果,收乳工廠應造冊,連同申請書件,送達各相關縣(市)政府複審。

(三)

各縣(市)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審

1.

於複審前一個月內,由所在地縣(市)政府召開評鑑說明會,說明暨輔導各年度評鑑三梅獎以下酪農戶改進,複審時,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畜產課派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縣(市)政府、防疫單位各1名、畜產經營顧問師1名,學者專家2名,其成員名單由乳協推薦參考名單組成縣市級五人評鑑小組,就乳廠所送資料實地查證評分、簽註評審意見,而酪農戶應依據資料的編號順序排好(1. 乳業學習護照或相關縣市政府、防疫單位、乳廠之訓練會議證明。2. 最近一年全國性乳牛產業團體會員證明文件(乳協或酪協)及會費繳費收據。3. 雇用特約獸醫師契約書或雇用專任獸醫師證明文件正本。4. 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5. 各牧場之各期各月生乳計價單(乳款單)或檢驗單。6. DHI各月報表。7. 牧場記帳資料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8. 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以供審查,最後將五人評鑑分數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依序各項填入評分手冊。

2.

評鑑小組工作:自乳廠所送初審資料送達後,應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現場評審及簽註改進意見,並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請人,複審結果造冊後,連同評鑑必具條件不符者,併所有「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評分手冊」送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統計審議。

(四)

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

1.

由乳協組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由產、官、學所組成,包括酪農代表4名(由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推薦各2名)、中華民國乳業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乳品工廠代表3名(由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推薦三大乳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1名、縣市政府代表4名(畜產課2名、防疫所2名)、學者專家6名,共23名委員。

2.

委員會主要任務為審定「乳牛牧場評鑑辦法」、進行最終評鑑作業、相關業務之推行及必要之總複審乳牛牧場等。

3.

乳協召開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總複審,確認複審結果,為慎重起見,對縣(市)政府評審成績在85分(含)以上,必要時由乳協成立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總複審小組,其成員五∼七人,由相關教授、農委會、防檢局、畜產試驗所等代表及畜產經營顧問師等組成,並請相關乳廠配合辦理。

(五)

進行評鑑作業

1.

請縣市政府、乳品工廠、協會等於5∼6月間辦理宣導。
2. 5∼7月初審,7∼8月複審,8∼10月總複審,11月授證,詳見附表二、進度表。
(六) 評審步驟
1. 資料評審:申請人應出示相關申辦資料正本及乳廠之乳質、乳量等資料。
2. 評審小組進入牧場時,應依防疫規定更換防疫衣物。
3. 現場評審:由申請人或相關人員(乳廠代表、鄉鎮輔導人員)引導說明,每位評審應分別填寫「配分簡表」乙份並簽名,最後交由召集人蒐集彙整。
4. 內部討論:由召集人主持,將每位評審之分數逐項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填註於每項配分欄中,並討論評鑑結果,簽註意見於評分手冊中「評審評語與建議」。
5. 評審總結:由召集人報告評審結果與申請人逐項討論,將成績填註「評分總表」中,並請每位評審簽名確認。
6. 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現場總複審小組之評審,參照前述各項之規定辦理。
(七) 評鑑週期:預定每年辦理一次。
(八) 收費:為提高乳牛牧場申請評鑑的意願,並減輕業者負擔,本年度由政府全額補助經費辦理。
九、評鑑計畫時間:93年1月∼93年12月

十、評鑑認證核定:由乳協籌組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評審通過彙整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始得公佈;並依
                                    附表三、評鑑分級表所列分級,頒發證書,分送各相關機關、縣市政府、乳廠及酪農戶參考。經評鑑績
                                    優者,除由乳協核發證書外,獲四顆梅花獎以上酪農戶,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頒獎牌,並定期召開
                                    授證表揚會議,頒發不同等級精美紀念獎牌作為標幟(獲五顆梅花獎之酪農戶以1.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
                                    者。2. 有雇用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3. 生乳品質A級以上。4. 無檢出任何藥物殘留紀錄。5. 景觀綠美化
                                    者為限)。

十一、輔導與獎勵:輔導與獎勵:績優牧場請乳廠列為優先收乳對象,有缺失之牧場請中央、縣市政府及乳廠列為加強輔導
                                    之對象。

十二、本評鑑辦法未盡之事宜,將彙整各方意見提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審議。

附表一、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縣   市   別

乳牛牧場登記數
(九十二年五月)

九十二年參
加 評 鑑 數

九十三年預
定 目 標 數

台北縣

4

5

5

桃園縣

45

36

36

新竹縣

10

10

10

苗栗縣

40

9

10

台中縣

21

10

10

彰化縣

111

53

60

南投縣

11

6

6

雲林縣

82

82

82

嘉義縣

30

30

30

台南縣

107

102

102

高雄縣

36

34

34

屏東縣

94

74

75

台東縣

9

0

1

花蓮縣

8

8

8

新竹市

4

3

3

台中市

1

0

1

嘉義市

1

0

1

台南市

5

6

6

合 計

623

468

480

附表二、進度表

總複審、

      授  證

複  審

初  審

宣  導

項 目

月 份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一

附表三、評鑑分級表

分  數

                梅  花  顆  數  級

60以上,未滿70

               

70以上,未滿80

     

80以上,未滿85

    

85以上,未滿90

   

9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