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十 三 年 乳 牛 牧 場 評 鑑 辦 法
一、目的:促進乳牛牧場提升產業形象、輔導改善經營管理的能力、提高生產效益及增加乳業競爭力。 | |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編號:93-農管-4.9-牧-01(1)「牛乳產銷輔導計畫」辦理: | |
(一) |
補助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二)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乳業協會 |
(三) |
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家畜疾病防治所)、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廠 |
三、目標:480場(詳見附表一、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 |
四、執行期間:93年1∼12月 | |
五、評鑑流程:評鑑流程:評鑑分為酪農自評、乳廠初審、縣市政府複審、乳協全國性評鑑委員總複審。 | |
六、參與評鑑之乳牛牧場必具條件包括: | |
(一)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 |
(二) | 過去一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如摻雜冒充生乳、三次以上之藥物殘留等違規紀錄等有案可查)。 |
(三) | 過去一年內為無牛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清淨牧場。 |
七、評鑑資料準備: | |
(一) |
檢具證件部分 |
1. |
酪農:先填具牧場評鑑申請表,並將下列證件影本黏貼於評分手冊後附黏貼處: |
(1)乳業學習護照影本或相關縣市政府、防疫單位、乳廠之訓練會議證明。 | |
(2)最近一年全國性乳牛產業團體會員證明(乳協或酪協)及會費繳費收據影本。 | |
(3)有僱用專任獸醫師(具執業執照)或特約獸醫師契約書影本,若無僱用專任或特約獸醫師,不符畜牧法 | |
規定,排除獲得最高榮譽優良牧場。 | |
(另若只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之酪農戶,需另檢具(1)乳牛糞尿及死廢畜處理紀錄影 本(或委託處理契約書)(2)廢水處理紀錄及排放水檢驗資料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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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出資料: |
1. |
乳廠:評鑑年度之乳質和乳量平均資料(包括體細胞數、生菌數、比重、乳脂肪、酒精試驗、風味試驗、藥 物殘留檢測、泌乳牛平均日產乳量、夏期乳比例等),詳細填寫表格如評分手冊內所附之格式一「乳質 資料表」,請乳廠按表格填寫並簽章證明。 |
2. |
縣市政府:提供參加評鑑牧場已經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名單。 |
3. |
縣市防疫單位:防疫(防治)所提出牧場防疫審核和健康證明之書面資料。 |
4. |
乳協:參加DHI測乳酪農戶名單及DHI各月乳質、乳量平均值。 |
八、評鑑步驟: | |
(一) |
乳廠輔導酪農自評或自評、初審合併一次辦理 |
酪農戶自即日起至本(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填妥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申請表及評分手冊後,連同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所屬收乳工廠辦理初審。 | |
(二) |
乳廠初審 |
1. |
收乳工廠應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審查作業,不符者退件,本年度不受理再申請。 |
2. |
書面資料審查結果,收乳工廠應造冊,連同申請書件,送達各相關縣(市)政府複審。 |
(三) |
各縣(市)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審 |
1. |
於複審前一個月內,由所在地縣(市)政府召開評鑑說明會,說明暨輔導各年度評鑑三梅獎以下酪農戶改進,複審時,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畜產課派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縣(市)政府、防疫單位各1名、畜產經營顧問師1名,學者專家2名,其成員名單由乳協推薦參考名單組成縣市級五人評鑑小組,就乳廠所送資料實地查證評分、簽註評審意見,而酪農戶應依據資料的編號順序排好(1. 乳業學習護照或相關縣市政府、防疫單位、乳廠之訓練會議證明。2. 最近一年全國性乳牛產業團體會員證明文件(乳協或酪協)及會費繳費收據。3. 雇用特約獸醫師契約書或雇用專任獸醫師證明文件正本。4. 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5. 各牧場之各期各月生乳計價單(乳款單)或檢驗單。6. DHI各月報表。7. 牧場記帳資料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8. 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以供審查,最後將五人評鑑分數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依序各項填入評分手冊。 |
2. |
評鑑小組工作:自乳廠所送初審資料送達後,應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現場評審及簽註改進意見,並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請人,複審結果造冊後,連同評鑑必具條件不符者,併所有「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評分手冊」送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統計審議。 |
(四) |
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 |
1. |
由乳協組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由產、官、學所組成,包括酪農代表4名(由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推薦各2名)、中華民國乳業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乳品工廠代表3名(由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推薦三大乳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1名、縣市政府代表4名(畜產課2名、防疫所2名)、學者專家6名,共23名委員。 |
2. |
委員會主要任務為審定「乳牛牧場評鑑辦法」、進行最終評鑑作業、相關業務之推行及必要之總複審乳牛牧場等。 |
3. |
乳協召開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總複審,確認複審結果,為慎重起見,對縣(市)政府評審成績在85分(含)以上,必要時由乳協成立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總複審小組,其成員五∼七人,由相關教授、農委會、防檢局、畜產試驗所等代表及畜產經營顧問師等組成,並請相關乳廠配合辦理。 |
(五) |
進行評鑑作業 |
1. |
請縣市政府、乳品工廠、協會等於5∼6月間辦理宣導。 |
2. | 5∼7月初審,7∼8月複審,8∼10月總複審,11月授證,詳見附表二、進度表。 |
(六) | 評審步驟 |
1. | 資料評審:申請人應出示相關申辦資料正本及乳廠之乳質、乳量等資料。 |
2. | 評審小組進入牧場時,應依防疫規定更換防疫衣物。 |
3. | 現場評審:由申請人或相關人員(乳廠代表、鄉鎮輔導人員)引導說明,每位評審應分別填寫「配分簡表」乙份並簽名,最後交由召集人蒐集彙整。 |
4. | 內部討論:由召集人主持,將每位評審之分數逐項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填註於每項配分欄中,並討論評鑑結果,簽註意見於評分手冊中「評審評語與建議」。 |
5. | 評審總結:由召集人報告評審結果與申請人逐項討論,將成績填註「評分總表」中,並請每位評審簽名確認。 |
6. | 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現場總複審小組之評審,參照前述各項之規定辦理。 |
(七) | 評鑑週期:預定每年辦理一次。 |
(八) | 收費:為提高乳牛牧場申請評鑑的意願,並減輕業者負擔,本年度由政府全額補助經費辦理。 |
九、評鑑計畫時間:93年1月∼93年12月 | |
十、評鑑認證核定:由乳協籌組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評審通過彙整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始得公佈;並依 |
|
十一、輔導與獎勵:輔導與獎勵:績優牧場請乳廠列為優先收乳對象,有缺失之牧場請中央、縣市政府及乳廠列為加強輔導 |
|
十二、本評鑑辦法未盡之事宜,將彙整各方意見提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九十三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縣 市 別 |
乳牛牧場登記數 |
九十二年參 |
九十三年預 |
台北縣 |
4 |
5 |
5 |
桃園縣 |
45 |
36 |
36 |
新竹縣 |
10 |
10 |
10 |
苗栗縣 |
40 |
9 |
10 |
台中縣 |
21 |
10 |
10 |
彰化縣 |
111 |
53 |
60 |
南投縣 |
11 |
6 |
6 |
雲林縣 |
82 |
82 |
82 |
嘉義縣 |
30 |
30 |
30 |
台南縣 |
107 |
102 |
102 |
高雄縣 |
36 |
34 |
34 |
屏東縣 |
94 |
74 |
75 |
台東縣 |
9 |
0 |
1 |
花蓮縣 |
8 |
8 |
8 |
新竹市 |
4 |
3 |
3 |
台中市 |
1 |
0 |
1 |
嘉義市 |
1 |
0 |
1 |
台南市 |
5 |
6 |
6 |
合 計 |
623 |
468 |
480 |
附表二、進度表
總複審、 授 證 |
複 審 |
初 審 |
宣 導 |
項 目 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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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
ˇ |
五 |
||
ˇ | ˇ | 六 | ||
ˇ |
ˇ |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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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 ˇ | 八 | ||
ˇ | 九 | |||
ˇ |
十 |
|||
ˇ |
十一 |
附表三、評鑑分級表
分 數 |
梅 花 顆 數 級 |
60以上,未滿70 |
獎 |
70以上,未滿80 |
獎 |
80以上,未滿85 |
獎 |
85以上,未滿90 |
獎 |
90 以上 |
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