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91.08.21通過
前 言
我國乳牛登錄辦法於民國六十七年修訂至今,其中許多條文已不符現況,為加強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工作,特研擬『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草案)』及『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實施細則(草案)』。本登錄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草案)先後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七月十五日、七月二十二日、八月四日會議討論及八月二十一日提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備後施行。
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
第一條 |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荷蘭種乳牛,記錄並改良其性能表現,特依據畜牧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登錄乳牛係指依本辦法審查合格之種牛及其種原;自國外進口之種牛及其種原於進口後,經本會審查合格始得辦理轉登錄。登錄種類包括血統登記、血統登錄、泌乳能力登錄、繁殖能力登錄及高等榮譽登錄等五種。 |
第三條 | 乳牛外貌審查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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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乳牛出生時,應辦理出生登記。其具有父母血統登錄資料一方以上者,得辦理血統登記;其具有父母血統登錄資料之血統登記牛,得辦理血統登錄。但同性雙胞胎牛須同時申請登錄;異性雙胞胎女牛,分娩後始予辦理登錄。 |
第五條 | 血統登錄牛經泌乳性能檢定合格者,取得泌乳能力登錄。 |
第六條 | 泌乳能力登錄牛經繁殖能力檢定合格者,取得繁殖能力登錄。 |
第七條 | 繁殖能力登錄母牛之任一女兒牛取得繁殖能力登錄時,該母牛即取得高等榮譽登錄。 |
第八條 | 高等榮譽登錄母牛所生繁殖能力登錄種公牛,或國外進口精液之公牛,其女兒牛有二十頭完成泌乳能力登錄,且其乳量均在同期平均值以上者,該種公牛即取得高等榮譽登錄。 |
第九條 | 本會辦理乳牛登錄,其軀體應有識別標記,據以核發登錄證書;本會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辦理登錄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十條 | 本會對血統登錄牛有所懷疑時,得查核該牛之相關資料,必要時進行親子鑑定。 |
第十一條 | 登錄乳牛買賣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種畜買賣登記手續。 |
第十二條 | 登錄乳牛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會辦理離場登記手續。 |
第十三條 | 本會辦理乳牛登記或登錄及其相關事項,得收取登記費、證書費及其手續費;其收費額度由本會訂定之。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所定證、書、表、證明文件之格式,由本會訂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實施細則、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委員會簡則及相關要點,由本會訂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實施細則依台灣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認可之國外荷蘭種乳牛登錄團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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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純種登錄荷蘭乳牛係指供繁殖用荷蘭種乳牛及本會所認可之國外荷蘭種乳牛登錄團體所登載於登錄簿之荷蘭種乳牛及其種原,種原係指種牛有關之遺傳物質,包括精液、卵、胚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等。 |
第四條 |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之乳牛登錄種類,其簡稱及代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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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母牛血統登記
第五條 | 荷蘭種乳牛之畜主應填具申請書,填載牛隻資料包括牛隻編號、出生日期、性別以及父、母畜編號等,向本會申請乳牛出生登記,經本會外貌審查合格者,發給「出生登記證書」。 |
第六條 | 出生登記仔牛應於兩月齡前釘好統一編號之耳標及命名,並建立仔牛左側、右側、前面牛圖(黑白紋)或相片。 |
第七條 |
出生登記牛,其系譜父母雙方資料缺一方者,經本會外貌審查合格發給「血統登記證書」;出生登記牛,經外貌審查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雖具有系譜父母雙方資料完整者,僅能辦理血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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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同性雙胞胎牛須同時提出申請仔牛出生登記。異性雙胞胎牛,不予立即辦理血統登記,俟該女牛分娩後,始予辦理登記、登錄,但如經親子鑑別或基因比對,證明不是「雌性雄相體」(Freemartin)時,得在分娩前提早辦理血統登記。 |
第三章 血統登錄
第九條 |
血統登記母牛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發給血統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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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血統登錄女牛,於四月齡時,得申請生長性能檢定;其檢定辦法於「乳牛性能檢定及外貌審查實施要點」訂定之。 |
第四章 泌乳能力登錄
第十一條 | 血統登錄母牛參加泌乳性能檢定,其乳量在同期平均減一標準偏差者為合格,發給泌乳能力登錄證書。 |
第十二條 | 取得泌乳能力登錄之母牛,得申請繁殖能力登錄。 |
第十三條 | 血統登錄公牛,其全同胞及半同胞姊妹牛,合計有二十頭以上完成泌乳能力登錄時,得申請泌乳能力登錄種公牛,合格者,發給泌乳能力登錄證書。 |
第五章 繁殖能力登錄
第十四條 |
泌乳能力登錄母牛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發給繁殖能力登錄證書:
(1)五歲內有三胎之紀錄。(2)每胎次305-2X-ME泌乳量均在同期平均值以上。 (3)有一次體型外貌評鑑評分在八十分以上。(4)子代不曾出現遺傳性缺陷。 |
第十五條 |
泌乳能力登錄公牛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發給繁殖能力登錄證書:
(1)體型外貌評鑑評分在八十分以上。 (2)有二十頭女兒牛完成血統登錄。 (3)上述女兒牛305-2X-ME泌乳量均在同期平均值以上。 (4)子代不曾出現遺傳性缺陷。 |
第六章 高等榮譽登錄
第十六條 | 繁殖能力登錄母牛之女兒牛取得繁殖能力登錄時,該母牛即取得「高等榮譽登錄」,發給高等榮譽登錄證書。 |
第十七條 | 繁殖能力登錄種公牛或進口種原轉登錄牛(血統登錄),其女兒牛在國內有二十頭完成泌乳能力登錄,且其乳量均在同期平均值以上者,該公牛即取得「高等榮譽登錄種公牛」,發給高等榮譽登錄證書。 |
第七章 進口種原的血統登
第十八條 | 種原來源國家之出口檢疫條件須符合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相關規定;進口之乳牛種原遺傳性能應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進口標準。 |
第十九條 | 乳牛種原進口商透過畜產種原資訊網(http://www.angrin.tlri.gov.tw/)電子申請系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同意函,於辦理進口後,檢同本會認可之國外登錄協會發給之登錄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向本會辦理轉登錄。 |
第二十條 | 進口種原辦理血統登錄時,登錄編號為十二碼,最前三碼為國際適用碼TWN,TWN代表台灣,第四碼為性別碼,1代表公牛,2代表母牛,其後緊跟八位數字為牛隻統一編號。 |
第二十一條 | 進口之種原為精液者,由本會購存一至三劑供作種原保存用,保存於國家種原庫,保存期三年。 |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
登錄牛或登記牛之畜主,必須備有下列本會規定之各種表格,隨時應登錄委員或本會有關人員查閱。規定表格有以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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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前述乳牛各種登錄證書,均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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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泌乳能力登錄、繁殖能力登錄、高等榮譽登錄等證書均附系譜之性能檢定成績。 |
第二十五條 | 登記、登錄證書如發現有虛偽或不實情形時,除予以收繳并註銷該等證書外,得停止該種畜所有人之其他登記或登錄申請權。對登錄牛隻之血統有所懷疑時,得要求調查該牛之血型或親子鑑定比對檢定。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辦理乳牛登錄之審查費、檢定費或其他調查時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一部分或全部費用。 |
第二十七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畜主應於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具有關證件,向本會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血統登記、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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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辦理乳牛登錄或登記所收取之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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