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獸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傳統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Society of Traditional Veterinary Science.簡稱:CSTVS.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及推廣傳統獸醫學及其相關科學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二)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 (四)學生會員: |
第八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一人為代表,行使其權利義務。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納各費,概不退還。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 86年3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6年4月24日台(86)內社字第8612560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