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牛畜牧場經營型態調整為種牛畜牧場

辦理畜牧場場名變更其畜牧場登記證書處理原則:

一、種牛場應具備之設備: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可以設置於管理室或倉儲設施內)、隔離所、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二、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增、改、修)建畜舍:原證書繳回重新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

三、畜牧場未擴大飼養規模、無新(增、改、修)建畜舍:檢附下列資料申請經營型態調整及場變更登記

(一)原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二)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一)一式二份。

(三)畜牧場經營計畫書(如附件二)一式二份。

(四)畜牧場之畜牧設施配置圖一式二份。(應將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隔離場所、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清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