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局96年3月12日防檢一字第0961472261號文,為促使消費者對畜禽及水產品能買的安心、吃的放心,務必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

ㄧ、

畜牧場購買動物用藥須注意該藥品包裝上需有繁體中文標示之「動物用」字樣、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或批號、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使用動物用藥品務必遵守標籤或仿單上標示可使用之動物種類、用法、用量、停藥期,並注意其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才可降低藥物殘留之發生。若違反者,將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新台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

畜牧場對於即將出售或淘汰的動物,須過停藥期後才可販售。屠宰動物須送往肉品市場或合法屠宰場屠宰,切勿在畜牧場內宰殺或肢解動物,如有私宰或至不合法屠宰場屠宰者將依畜牧法第38條第一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為釐清藥物殘留是否因飼料廠添加造成,請畜牧場於每次飼料車進場時,自行採樣飼料冷藏於冰箱中,並請保留飼料場開立之出貨證明。若懷疑飼料添加有非法藥物,可通知各縣市政府農業局畜牧課送驗飼料。

本會呼籲各酪農朋友共同來遵守用藥法規,以維持國產鮮乳優良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