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片7.腹壁第四胃固定

相片8.腹膜、肌肉層、皮膚縫合

         相片9.藥布粘著在創面上.完成

      相片10.第四胃異位開腹手術研習

            相片11.正常牛的第一胃液採取與採取
                         胃液的投與

政令宣導

  【本刊訊】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97年1月9日所公字第0970000128號,為改善我國畜禽產品藥物殘問題,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與衛生,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96年12月12日修正通過「畜禽用藥監測陽性案件通報管制及違規查處作業流程」及「畜禽用藥監測陽性案件申請複驗流程」,說明如下:

ㄧ、依據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96年12月12日召開96年度加強畜禽藥物殘留監測計畫與畜禽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

        檢討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該會議紀錄重點摘要如下:

(一)

凡畜禽戶所飼養之動物被檢出殘留違禁藥時(如硝基?喃劑、受體素、綠黴素等),家畜疾病防治所需通報轄區衛生機關,並與衛生機關共同清點及確認管制畜禽之數量,並告知養畜禽戶在未取得複驗合格通知前,暫緩將場內畜禽及其產品上市。

(二)

被檢出殘留藥物之畜牧場,於接獲檢驗報告通知後1週內,需連同檢驗費(郵政匯票)向轄區動物防疫機關提出原樣本複驗申請(解除處分之複驗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原樣本複驗結果如合格,將檢還申請人複驗檢驗費,並不予處分,否則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懲處。

(三)

被管制之畜牧場應於擬上市1週前,向家畜疾病防治所提出解除管制之複驗申請,經抽驗符合規定後始可上市以供屠宰或食用。

(四)

對於養畜禽戶未能或無從提供受體素藥物之供應來源者,必須將該養畜擒戶移送司法機關協助偵辦。

(五)

對於檢出畜禽戶使用磺胺劑等允用藥物時,家畜疾病防治所需檢視該畜禽戶或其使用之飼料廠,對於其用藥程序是否符合「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及「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例如是否有獸醫師(佐)處方?、是否確實填寫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紀錄簿、飼料廠是否確實填寫飼料廠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紀錄簿,以確認是否正確合理用藥與紀錄用藥情形。

三、請各酪農戶務必購買合法藥品,並依照標籤或仿單用藥,遵守停藥期之規定,以提供安全無虞之畜噙產品,共創永續經營之

        畜禽養殖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