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畜牧場應加強內消毒及門禁管制等自衛防禦措施

【本刊訊】台南縣政府於98年2月5日函府農所字第0980023296號文,指示有關單位輔導各酪農戶,針對偶蹄類草食動物(牛、羊、鹿)口蹄疫各項防疫措施。

 公告宣導節錄如下,敬請各酪農戶參照辦理:

一、

實施期間: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二、

(1)

配合行政院農委會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牛、羊、鹿口 蹄疫預防注射採行申請制,由欲施打疫苗之養畜戶向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提出申請;維高風險畜牧場仍須列入強制注射範疇進行強制 注射。

(2)

免疫適期及方法:牛隻出生後約於第12、16週齡注射1劑口蹄疫 疫苗。至於完成基礎免疫者,應每半年再定期補強1次。

(3)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前述規定時間內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 師指示下接種口蹄疫疫苗,並於每月月底前將該月免疫情形含購買 證明票、免疫證明,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附於當月疫苗使用報告 表後向鄉鎮市公所報告。

(4)

消毒週期:以弱酸或弱鹼之消毒劑每隔3至7天消毒一次。

三、

防疫及補償:口蹄疫為甲類動物傳染病,故偶蹄類草食動物罹患、疑 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理,依法撲殺 之動物其補償被法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及相關動物評價標準辦理; 如因未依規定實施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 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導致發病者遭撲殺動物不予補 償。

四、

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時,應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 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即時撲殺,並予以燒毀、掩埋 或化製,同時該場所所有動物禁止移動,飼養場地、車輛、器材及排 泄物應予嚴密消毒,防止病原蔓延。

五、

經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或停止上述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項抗體力 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以防範該項疾病之發生,各養畜場應配合執行 採血檢測工作。

六、

經免疫之牛隻於移動、上市、屠宰時應持獸醫師(佐)開立之免疫證 明書供查核,並須經轄區公務獸醫人員核章後始有效,違反者依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七、

前述各項防疫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動物販賣商及運輸業者均 應配合及協助處理,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擴大農業機械用油補貼之適用範圍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於98年1月17日函農牧字第0980040353號文,指示有關修正「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用油機準」,擴大增列養畜作業農機類別。

宣導如下,敬請各酪農戶參照辦理:

一、

為協助畜產業者降低生產成本,經農委會檢討擴大農業機械用油補貼之適用範圍,公告修正「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用油機準」之養畜作業農機具類別,新增列狼尾草(青割玉米)收穫機、畜牧用曳引機、鏟斗機、完全日糧攪拌機(車體與攪拌機連結一體)、飼料給飼機、動力噴霧消毒機(含自走鼓風式消毒機)、高溫高壓清洗機、保溫加熱器等農機具品項暨型式別、燃料別、全年用油基準、作業量基準及備註等。

二、

如酪農朋友有需要「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須知」之附表『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類別』與「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用油基準」可向中華民國酪農協會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