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修正條文

【本刊訊】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是用之動物及物品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致死、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毀之物品。

第三條

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

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

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第四條

一、

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市價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八萬五千元,市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調查公佈。乳牛流產之屍體以五分計算,每件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