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依據越南第11屆國會第8次會議於2005年11月29日通過之投資法第6章直接投資活動第1部份投資手續規定,概述如下:

1、第45條:國內投資計畫之投資登記手續

(1)

對投資資金15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國內投資計畫,不須辦理投資登記之手續。

(2)

對投資資金150億越盾以上至3,00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國內投資計畫,投資者應向省級投資主管機關申辦投資登記之手續。投資業者如提出核發要求時,省級投資主管機關應核發投資認證書。

(3)

投資登記內容包括:(a)投資業者之法人地位;(b)投資案標的、規模及執行地點;(c)投資金額及投資案之執行時程;(d)土地使用需求之環保承諾;投資優惠之建議(若有時);(e)投資業者執行投資計畫前進行投資之登記。

(4)

投資者應於執行投資案前進行投資登記。

2、第46條:外國投資案之投資登記手續

(1)

對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外國投資計畫,投資業者應向省級投資主管機關辦理投資登記手續,以獲核發投資認證書。

(2)

投資登記文件類別包括:(a)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內容之文件;(b)投資業者財務能力報告文件;合資(即越文直譯聯營)合約或合作經營(business cooperation contract)合約及企業章程(如有)。

(3)

省級投資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符合規定之投資登記文件後15天內,核發投資認證書。

3、第47條:投資計畫之審核

(1)

對投資金額3,000億越盾以上的國內投資計畫,及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且投資金額3,000億越盾以上之外國投資計畫均應進行審核,以核發投資認證書。

(2)

審核期限自文件齊備日起以不超過30天為限;必要時可予延長,惟不得超過45天。

(3)

對屬國家重大投資計畫者,由國會核定投資政策及制定投資標準,政府規定審核及投資認證核發手續及程序。

(4)

政府規定授權審核及核發投資認證書。

4、第48條: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上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投資計畫審核手續

(1)

投資案文件類別包括:(a)投資認證申請書;(b)投資者法人地位之認定文件;(c)投資者財務能力報告文件;(d)經濟-技術論證書,其內容涵蓋投資目標、地點、土地使用需求、投資規模、生產科技、投資金額、投資案執行進度及環保措施;(e)屬外國投資案者,尚包括聯營合約或合作經營合約、企業章程(若有)。

(2)

審核內容包括:(a) 符合基礎設施之結構規畫、土地使用規畫、建設規畫、礦產及其他礦產資源使用規畫;(b)土地使用需求;(c)投資案執行進度;(d)環保措施。

5、第49條: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投資計畫審核手續

(1)

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下,且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投資案之審核手續規定如下:(a)投資案文件類別包括,具備投資計畫所列條件之陳述;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屬國內投資計畫,或第46條第2項屬外國投資計畫之登記投資內容;(b)審核內容包括投資計畫須符合之各項條件內容。

(2)

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上,且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投資案之審核手續規定如下:(a)投資案文件包括,具備投資計畫所列條件之陳述;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審核內容文件;(b)審核內容包括投資計畫須符合之各項條件內容及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內容。

 

越南農民聯盟及越南農業現況介紹

  越南是一個農業國,農民佔80 %左右的人口, 農業勞動力佔70 %以上的社會勞動力。

  越南 Farmers'Union ,擁有超過800萬成員,是一個廣泛的社會和政治的越南農民代表組織,組織,協助農民社會運動及經濟發展,從而有助於改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 ,在農村地區也確保他們的安全,社會安全和秩序 。

  自1996年以來,根據越南黨的領導,越南一直在執行經濟裝修,即認為農業是一個突破和農村地區一個關鍵的基礎。 經過17年的整修,越南經濟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就,特別是在農業糧食生產滿足國內需要,確保國家糧食儲存和連續的大米出口最高金額的4,5萬噸 , 在1999年3 - 3,7萬噸 , 其他年份的貧困率從70 %以上在80年代中期下降到29 % , 2002年(根據人類發展報告所提出開發計劃署 2003年8月7日) ;在農村基礎設施交通方面, irregation ,文化,教育有了相當大的改進;材料和精神生活使得農民得到了改善, ...這些成果的部分原因是農民和越南Farmers'Union組織的重要貢獻。

  然而,在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及廣泛的規模,要求下提高競爭力的大幅度上漲,一體化的實施,使得越南經濟的整體發展,特別是農業,農民和越南農民聯盟不僅有更有利的發展機會及市場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