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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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房字第0981478987號令,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部份條文節錄如下:

  第九條(刪除)

  第十八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輸出入檢疫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以車、船或航空器載運動物檢疫物輸入者,應於到達時檢送提貨單,等候臨檢;整批多數動物輸入者,應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於到達二十四小時前,填具動物檢疫申請書申報檢疫。

二、

以車、船或航空器載運動物檢疫物輸出者,應於規定輸出隔離日數或所需檢驗消毒處理時間以前,運達指定港、站或其他指定場所,由輸出人或代理人申報檢疫。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ㄧ第一項所訂動物檢疫之隔離時間,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另行規定者外,規定如下:

一、

牛、綿羊、山羊、豬及其他偶蹄動物,輸入隔離十五日;輸出隔離五日。

 

前項隔離期間,如發現非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公告之任何動物傳染病之可疑病症時,亦應延長隔離時間至無嫌疑或處理完畢為止。

 

第一項各款所定輸出隔離時間,輸入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防範新型流感疫情危害國內畜禽產業,請配合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

勿將水禽、陸禽與家畜進行混養,平時落實畜牧場人車管制、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

(二)

做好人員健康自主管理及強化自身衛生清潔習慣,必要時應穿戴口罩,若人員出現類流感症狀,應安排其休息並避免進入畜牧場接觸畜禽或作業。

(三)

鼓勵畜禽相關從業人員施打季節流感疫苗及新型流感疫苗。

(四)

落實執行畜牧場採樣監測,主動全程參與監測計畫,藉以及早發現疫情,充分掌握。

(五)

出國旅遊勿攜帶未經檢疫畜禽產品返國,以防疫病入侵國內,確保國內畜牧產業方展及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