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口蹄疫疫情蔓延,防範境外口蹄疫入侵,偶蹄類動物飼養場務必做好自衛防疫措

產業團體及養畜戶應加強防範境外口蹄疫入侵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99年12月31日指出,南韓於99年3月陸續發生疫情,經採全面撲殺措施,至6月19日疫情獲得控制,然而11月26日再次引爆疫情,即迅速擴散,至12月30日止,該國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已達50起,現疫情仍持續擴大,據報載該國截至12月29日已撲殺豬及牛隻52萬3,500頭,並於12月25日起決定以疫苗注射方式阻止疫情持續擴大。防檢局表示,每於獲知鄰近國家疫情訊息時,除立即通知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轉知養畜戶加強防範,並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協助加強走私及旅客違法夾帶的查緝。

畜牧場應落實生物安全措施及疫苗免疫,做好疫情監測及通報工作並避免至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訪

  防檢局表示,國內現行使用之口蹄疫疫苗株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參考實驗室評估確定,對於國內及中日韓發生之O型口蹄疫病毒都有保護效果,所有養畜戶,遇此亞洲各國口蹄疫升溫之際,務必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同時籲請畜牧場應隨時注意各項生物安全管理作為(如門禁管制、人車進出清潔消毒及落實疫苗免疫等),及配合主動採樣監測,一旦發現飼養動物有出現異常病徵或口蹄疫疑似症狀時,應立即予以隔離,同時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以適時防治,防杜疫情蔓延。凡隱匿疫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條例」規定,可處新臺幣1至5萬元罰鍰。防檢局強調,口蹄疫可藉生物性媒介物及人媒介而傳播本病,因此,相關人員平時應做好衛生清潔及安全防護措施,而為防止口蹄疫自疫區國家傳入,國人出國經商或旅遊應避免前往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訪,並應停止安排疫區人士至國內畜牧場、交易市場等場所。如曾進入疫區國家畜牧場或相關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所,以防範病原傳播入侵。

切勿走私或夾帶違法之農畜產品,共同防止疫病入侵

  防檢局再次呼籲,我國鄰近國家如韓國、日本、中國、越南等均為口蹄疫之疫區,民眾切勿走私或夾帶違法農畜產品,亦請民眾勇於檢舉走私,凡是檢舉走私進口動物經檢出口蹄疫病毒,檢舉獎金依緝獲物價值10倍計算核發,最低25萬元,最高500萬元,檢舉電話為:0800039131。違法走私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運輸工具亦予以沒入。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防疫檢疫局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