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請酪農朋友深入了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7月4日來函,農牧字第1000040399號   承辦人:高惠馨

  有關畜牧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檢測紀錄規定,請儘速依法改善,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必備設施…操作…紀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二、

請畜牧場依法改善:

(1)

畜牧場廢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紀錄其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1次。

(2)

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型流量計,為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累計型水量續數,並保存3年,以備查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7月4日來函,農牧字第1000041001號   承辦人:岳佩瑩

  「乳品加工廠收購酪農原料生乳驗收及計價要點」第2點、第4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以農牧字第1000040185號令修正發布。

說 明:

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

生乳驗收基準及計價方法如下

(1)

酪農原料生乳乳溫應保持在十度C以下,並以無脂固形物及乳脂率兩項,分別在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三月每公斤生乳依公告表冬期計價後加二元,每年六至九月每公斤生乳依公告表夏期計價後加四元,每年四月、五月、十月及十一月依附表暖期計價後加二元。

(2)

沉澱物:

每公升生乳內沉澱物含量在0.5公絲以下為合格,超出0.5~1公絲者,每公斤減0.3元,超出1~2公絲者,每公斤減0.5元。

 四、

生乳之檢驗應由酪農集乳站或乳品加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畜牧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負責監督,並為必要之檢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0年7月11日來函,防檢一字第1001473786號   承辦人:林念農

  為因應中國大陸旅客來台自由行,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

 一、

中國大陸目前為口蹄疫等重要動物傳染病疫區,請偶蹄類動物飼養場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門禁管制、清潔及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並勿安排旨揭人員參訪動物飼養場所。

 二、

加強國內觀光農牧場飼養動物之疫情監控工作,並督導其落實生物安全措施,以防範可能疫病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