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行臺南市政府
 104年01月21日來函,府農動字第1031255018號                   承辦人:邱亭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03年12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94131號令公布。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農授防字第1030245693號函辦理。

二、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

 

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動物之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三、

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公告採取下列各項措施:

1.

指定區域、期間,禁止或限制輸送一定種類之動物,並停止搬運可能傳撥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動物屍體及物品。

2.

指定區域停止檢疫物之輸入。

3.

在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檢查動物及其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其進出,並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三款之檢查條件、程序、處置方式、收費基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頂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各款規定時,應將經過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有關鄰近地區主管機關。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104年1月22日來函,動防畜字第1040072047號                 
承辦人:邱亭瑋
  據聞104年1月6日中國大陸安徽省馬鞍山市及1月14日湖北省武漢市分別確診豬及牛A型口蹄疫疫情,為防範疫情傳入國內,危害畜牧產業
,請酪農朋友務必確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1月19日防檢一字第1041470754A號函辦理。

二、

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及畜牧場消毒等昌衛防疫工作,並加強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訪視,如發現疑似病例或疫情,應依規定儘速通報錯區動物防疫機關。

三、

如近期曾趁中國大陸及南韓與其他疫區國家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返國後除應淋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應於1周後始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飼養動物健康及防疫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02月11日來函,農牧字第1040042222號                  承辦人:陳希嘉
  為防範禽流感疫情蔓延,請確實落實執行飼料車消毒等自主防疫工作。

【說明】

 

一、

依據農委會動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104年第29次會議紀錄及農委會104年1月27日農牧字第1040042141號函辦理。

二、

為防範禽流感疫情蔓延,病原籍由飼料車進入禽場之風險高,宜於場區外圍進行飼料卸載作業,並加強自主防疫工作,飼料車進出畜牧場或飼料廠均應以噴霧或手動設備消毒車體、輪胎、底盤、駕駛座及腳踏塾,駕駛人員亦應確實執行消毒,以避免散播病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02月13日來函,農牧字第1040042241號                  承辦人:李秀菊
  為增進青年學子瞭解農業職場,並協助農業徵才與求才,農委會透過農民學院總站與1111人力銀行建置農業徵才平台,並與勞動部全國就業e網合作,同步刊登農業職缺(全職、兼職、暑期打工),提供農業徵才與求才訊息,及暑期農業打工之機會。
  為利前開資訊上綱刊登與後續工作推動,請具有營業登記譜之畜牧場或農企業,如有徵才需求,可至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 (http://www.taiwanjobs.gov.tw),申請加入會員後自行刊登職缺與進行管理,以利求才資訊露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02月13日來函,農牧字第1040042240號                  承辦人:陳希嘉
  請飼料廠、畜牧場等飼料油脂使用者,切勿購買無飼料製造登記證之油脂,以免違法受罰。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2月9日甫農漁字第1040030405號函及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農委會已於103年10月30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增列弄物油脂及植油脂2項,並自104年1月1日起,從事飼料製造用動物及植物油脂之製造、加工及分裝,須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始得為之,合先敘朗。

三、

依據104年02月04日公布施行之飼料管理法修正案,製造、加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或使用未取得飼料製造證之油脂,相關罰則摘述如下:

(一)

製造、加工、分裝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6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2干萬元以下罰金。

(二)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7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

使用者,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四、

農委會己核發之飼料油脂製造登記證可於農委會綱站(網址: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502521)查閱,請飼料廠、畜牧場等飼料油脂使用者,購買前務必確認產品之合法性,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