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5年11月02日來函,防檢一字第1051472811號                 承辦人:劉冠志
  
來已進入冬季,氣溫逐漸降低,易使動物抵抗力降低,為防範口蹄疫(FMD)疾病發生及傳播危害產業,請酪農戶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等措施。

【說明】

 

一、

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二、

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適度保溫,避免因溫差過大致動物抵抗力降低及緊迫續加,誘發疫病。

三、

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 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之消毒工作。

五、

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重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六、

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有異常情形,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以降低損失。

七、

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另請酪農戶(包含工作人員)勿至口蹄疫疫區國家(如中國大陸 、美國、日本、韓國、東南亞等國家)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一周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年11月15日來函,農牧字第1050043551號                 承辦人:周文玲
  
來發生數起酪農於廠農契約期間將生乳轉交他廠另訂契約情事,為穩定產銷秩序及健全我國乳業發展,惠請酪農戶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

為促進酪農產業穩定發展,「畜牧法」訂有乳業專章,並民第36條明定輔導廠農契約生產,內容略以「為維持產銷平衡,地方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查我國酪農產業採契約產銷比例逾九成,近年來為穩定生乳來源重逐步調整為多年期契約,已有效發揮產銷平衡及確保酪農權論之實質效益,合先敘明。

二、

基於廠農合約為輔導契約產銷制度良性運作之要項,廠農雙方應高度尊重合約精神,以免對產銷秩序衍生負面影響,惠請各縣市政府有效掌握轄內生乳之廠農契約情形,倘有履約要常、酪農與原乳廠終止收乳合約、或與其他乳廠簽訂新收乳合約等情事,均應向所屬縣市政府申請核備,亦請檢視履約風險及真質性,俾利確保定期登錄草食家畜業務重訊網路系統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乳品工廠:最小面積應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

另請縣市政府及產業團體分別運用多元管道,強化所轄酪農及所轄會員對產銷契約之認知及尊重,以維繫廠農關係和諧、確保契約可有效執行,避免生乳供銷異常波動,進而引發國產乳品之市場消費變動,以維護我國乳業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