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
106年08月10日來函,農牧字第1060043320號                承辦人:吳 婕
  中元節期間向為國內肉品消費旺季,為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請酪農朋友依法妥適處理斃死畜禽,切勿任意棄置,以避免遭非法流用,影響產業形象。

★非常重要請注意★
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6年08月22日來函,防檢一字第1061472436號               承辦人:洪崇順
  
為防範重要動物傳染病(如口蹄疫、呼吸綜合症)發生及傳播危害產業,請酪農朋友依說明事項落實各項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工作,並主動通報疫情。

【說明】

 

一、

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一)

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二)

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維持適度室溫,避免因室溫過高至緊迫增加及動物抵抗力降低,誘發疫病

(三)

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四)

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買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之消毒工作。

(五)

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糟,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寫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幹勁後,浸酒消毒藥劑至少30秒。

(六)

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七)

另請酪農朋友(包含工作人員)勿至口蹄疫等疫區國家(如中國、韓國、東南亞國家等)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一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二、

疫情通報:

(一)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

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6條第1項家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三)

請酪農戶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攝食量、飲水量、育成率要常下降或死亡率異常增加,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制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