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
106年09月01日來函,農牧字第1060043398號             承辦人塗建銘
  邇來農委會接獲民眾陳情部分市售畜禽產品來源畜牧場疑與農委會「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所登載飼養種類有不符之情形,請酪農朋友依法辦理畜牧場登記變更。

【說明】

 

一、

依據「畜牧法」第4條第1項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隻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又依同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重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復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同法第6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

基於政府資訊公開,農委會「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業已提供一般民眾查詢畜牧場之證號、場名、場址、負責人及飼養種類之功能,另為使產銷平衡及產業能永續發展,如畜牧場因經營計畫改變,擬飼養登記以外之畜禽種類時,應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車登記完成後始得為之,方為適法,並確保畜牧場自身權益及商譽。

行政院農業委員
106年09月28日來函,農牧字第1060043620號             承辦人吳 婕
  中秋節期間向為國內肉品消費旺季,為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竟請酪農朋友依法妥適處理斃死畜禽,切勿任意棄置,以避免遭非法流用,影響產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