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構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檢驗體系,確保動物產品衛生安全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相關畜禽產品將逐漸開放進口,為因應進口產品對於市場可能造成之衝擊,改善國產畜禽產品衛生安全水準及提昇市場競爭力乃勢在必行。而由於台灣氣候濕熱,加上養畜禽業者採高密度飼養方式,致使動物容易發生疾病,使用動物用藥品來預防及治療動物疾病在所難免,但若使用不當則容易造成畜禽及其產品中殘留藥物,因此為確保消費者衛生安全,上市前的屠宰衛生檢查及畜禽藥物殘留監測工作乃成為提昇畜產品衛生安全水準的首要工作。

(一) 強化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及管理:
1. 持續訓練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提昇檢查水準:
  建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在職訓練制度,委託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與各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規劃完整教材與課程,並進行持續性、系統性訓練,確保檢查品質,保障消費者健康。
2. 加強取締私宰:
  合理修正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以符合當前需要,使業者得以依法令申請設立符合我國衛生安全及環保標準之屠宰場。一方面協調警察機關,共同強化各縣市政府現有「屠宰牲畜暨肉品衛生督導與執行小組」功能,對於不願合法經營者,持續嚴格取締。以疏導與取締並重策略,逐步杜絕私宰,將所有畜禽納入屠宰衛生檢查範圍。
3. 加強進口畜禽肉類衛生檢查:
  由本局積極協調衛生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將各機關主管業務緊密連接,形成完整管理體系,做到輸入前於出口國檢查肉品生產場所及其作業衛生,輸入後嚴格檢疫與檢驗,確保輸入畜禽肉類符合我國衛生安全標準。
推動畜禽人道屠宰:
  配合動物保護法,逐步推動畜禽人道屠宰,以尊重動物生命。

(二)

強化畜禽藥物殘留監測措施
1. 加強辦理上市前畜禽藥物殘留監測
(1)市場肉豬血清磺胺藥物殘留監測:
  於國內二十一個肉品(家畜)市場建立藥物殘留監控站,對進場拍賣之肉豬隨機抽檢血清,
 進行藥物殘留檢驗。
(2)畜禽及其產品藥物殘留監測部分:
  責成各縣市政府派員赴家畜(禽)屠宰場、洗選蛋場及畜牧場,分別採集豬肉(肝)、雞肉
 、鴨肉、鵝肉、雞蛋、鴨蛋及生乳等樣品進行藥物殘留檢驗。

(續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