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籲 請
公告列管事業依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本刊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利所屬會員依公告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於91.12.19環署廢字第○九一○○八九五四六號函文如下:

一、 本署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發布之「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暨十一月二十七日發布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將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正式實施,為宣導 貴會所屬會員順利依公告規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茲檢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刊登稿」乙份,請惠予刊登 貴公(工)會期刊。
二、 前開公告規定,既設事業分三批次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因此請轉知所屬會員,依各批次期程,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本署根據三批次檢具期程,規劃分三批次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作業說明會」,第一批次說明會規劃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間辦理,相關辦理場次已刊登於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線申報系統(http://waste.epa.gov.tw),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與,另辦理單位亦將發函通知事業與會,第二批次說明會則規劃於九十二年六月至七月間辦理,第三批次說明會規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一月間辦理。

實施目的

  台灣地區近年來工商業發展訊速,高科技產業急速成長,伴隨產生大量的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為更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產出基線資料,提升管制成效,妥善處理事業廢棄物,遏止不法業者違法傾倒,維護永續發展之環境,特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之修正,推動公告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以健全事業廢物管理體系。

法規何時公告生效實施?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並於九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實施。

  同時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及異動。

如何判定你是否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請依「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查明是否屬指定公告事業,如是則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如否則不屬列管事業,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指定公告事業如屬新設事業,需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如屬既設事業則需依公告分三批次規定期限內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完成核准程序。

※既設事業檢具期限:

第二批:  92 年 8 月 1 日 至  92 年 11 月 30 日。
第三批:  93 年 2 月 1 日 至  92 年  5  月 31 日。

  指定公告事業如僅產出前開公告事項六之廢棄物,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既設事業如何填報清理計畫書

既設事業提報原由:

重提:既設事業於舊公告時已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者。
補提:既設事業於舊公告時未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者。
新提:既設事業於新公告方納入列管者。
§ 既設事業如舊公告時已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而於新公告實施後,即有變更或異動時,即應即刻辦理變更或異動,且如係依新格式辦理變更,則不需再於公告規定限期內重新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如係依新異動申請書辦理異動,則仍需再於公告規定限期內重新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續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