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爆發新型口蹄疫疫情

  〈本刊訊〉據悉大陸地區自今年春節以來持續爆發口蹄疫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除造成大量動物死亡外,亦有多人感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中共要求各地加強疫情監測,全面撲殺染病動物,同時嚴禁媒體私自對外公佈疫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于92.4.25相繼於防檢-字第○九二一四七二三三○號及第○九二一四七二三四七號函:為避免自大陸地區傳入新型口蹄疫疫情,請貴團體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如下:

一、 鑒於大陸口蹄疫疫情未明,特請貴團體轉知所屬會員切勿前往大陸地區之牛、羊、豬等飼養場所參觀,並請勿安排大陸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家畜禽市場、屠宰廠及肉品加工廠等場所。
二、 另請確實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進行家畜之定期預防注射,並確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落實門禁、進出車輛消毒與場地消毒等工作,如發現疫情,請依規定儘速通報,以防範該病之發生與蔓延。
三、 最近進入大陸地區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飼養場所,以防範病原傳播入侵。
四、 我國目前正積極推動口蹄疫情清除工作,請加強查核及督導所轄養畜戶辦理下列各項自衛防疫措施:
(一) 確實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進行偶蹄類動物之定期預防注射。
(二) 加強防疫宣導,提醒養畜戶及執業獸醫師確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落實門禁、進出車輛消毒與場地消毒等工作,如發現疫情,請依規定儘速通報及處理疫情,以防範該病之發生與蔓延。
(三) 為防範口蹄疫病毒藉由人員引入,請呼籲轄內養畜戶避免前往大陸或其他口蹄疫疫區之畜牧場進行參訪活動,且於返國後亦須更換衣物、沐浴及徹底消毒,並於一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畜養動物之安全。

空氣污染行為  管制執行準則

〈本刊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鑒於台東縣家禽戶之生雞糞造成環境衛生問題方於92.4.2環署廢字第○九二○○二一六○四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轉送本會:「環境衛生問題,於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執行管制時,請依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準則規定」,說明如下:(請酪農參考辦理,避免類似案件受罰)

一、 有關臭味污染之管制,依空氣污染防治法,已分別訂有排放標準及行為罰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其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據此訂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即訂有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另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基此,環保人員於稽查公私場所時,可依個案污染事實,依前述規定查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臭味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規定,或判定其是否屬空氣污染行為,倘違反規定者,即據以處分。
二、 另為避免業者抱怨環保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認定臭味污染行為,缺乏客觀之判定依據,本署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以環署空字第○九一○○三七九二六號函(諒達),請各環保機關依本署發佈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規定,於執行臭味污染行為管制時,應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客觀條件:如判定位置、風速、風向、氣象因素、現場聞到之氣味…等,俾使其判定結果更具客觀性及可信度,另儘量以較具科學性之官能測定法進行臭味濃度測定,以妥善處理臭味污染問題,避免業者抱怨污染情事之判定過於主觀之情形發生。本案養雞場或其他畜牧作業產生之臭味污染管制,亦請依上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