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提案糾正有關單位傷害本土乳業發展案

  〈本刊訊〉本會於九十一年十月向監察院陳訴:有關本土乳業發展案業經監察院之監察委員陳健男、陳進利等兩位代表,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北、中、南、東區作四次現場履勘及與各地區酪農實施座談會,調查「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進口乳製產品有無依法管制、稽查、檢驗及我國加入WTO之後,對於畜牧業之發展,有何積極因應及輔導措施」竣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對於進口之液態乳及奶粉,未依法管制、檢驗,影響國內酪農業者權益,傷害本土乳業之發展等情乙案,監察院於 93.7.13.(九三)院台財字第0932200621號函文之調查意見及處理辦法如下:(摘錄重點)

調查意見:

一、 酪農業及乳業之永續經營部分:

(一)

農委會未能督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下稱中央畜產會) 邀集相關單位擬訂乳製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並輔導酪農業與乳品廠建立最佳之合作模式,任令酪農長期處於弱勢無助地位致陳情不斷,自有未當。

(二)

農委會應扮演主動積極之政府角色,善盡輔導、協助之責,以化解酪農業與乳品廠合約簽訂衍生之爭議,並就廠農雙方針對延長生乳收購契約期限之進展情形,持續追蹤瞭解,以利酪農業之永續經營。

(三)

農委會應對酪農戶飼養之牧草來源及供需問題,妥為研處,俾降低乳品生產成本,增進酪農及乳業之合理利潤。

(四)

農委會應就是否大力鼓勵及扶植酪農業發展成觀光休閒農場乙節,審慎研議。

(五)

農委會除應積極進行解決冬季剩餘乳之策略,並應善加瞭解市場供需情勢,引用廣告促銷推廣國人飲用乳製品之健康習慣,以降低酪農產業之經營成本。

(六)

農委會及衛生署應對「牛乳是否有益人體健康」乙節,主動提供正確資訊,並教育民眾正確攝取牛乳製品之方法,以維護民眾消費權益。

(七)

農委會應就專家學者建議:「建立國內乳品衛生安全之計價制度」、「增進奶量」及「酪農之訓練疑義」等節,妥為檢討研議。

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食品衛生管理機制部分:
(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疏於監督及協調,坐視農委會及衛生署未能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研定乳製產品品質之維護措施,致消費者權益及生活安全難以確保,均有未當。

(二)

農委會及衛生署應積極研發液態乳添加還原乳及奶粉等非鮮奶成份之定量、定性技術,以遏止不肖商人可趁之機,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

農委會應推廣適合國內鮮乳製造之殺、滅菌方法,除務求保存鮮乳之營養及風味,並藉以區隔進口保久乳市場,以維持國內鮮乳產品之競爭優勢。

(四)

消保會、農委會及衛生署未能落實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乳類製品消費資訊嚴重不足,核有未當。

(五)

衛生署宜積極研究設置衛生警察之可行性。

(續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