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 (專題報導)

(接第一版)

(六) 農委會應對藉鮮乳之名行產製非鮮乳製品之實等不肖商業行為,積極研議遏止策略。
(七) 農委會應對「制定專法管理乳業及酪農業,以求事權統一,並求周延」乙節,妥為研議。
三、 乳製品標示之稽查、管理及國家標準採行部分:

(一)

衛生署、經濟部未能督促所屬及縣市政府加強市售乳製品標示之管理及查處,致不良產品混充損及國內酪農業及乳業之形象,斲傷市場優質競爭環境,核有未當。

(二)

衛生署訂定之乳類衛生標準,擅將鮮乳種類包含保久乳,有違國家標準乳類產製品分類、定義,致誤導消費者之虞,殊有未當。

(三)

衛生署自我限縮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有關內容物標示之適用範圍,致難以有效遏阻投機業者,洵有失當。

(四)

農委會應會同衛生署及經濟部對於「是否將國家標準納入強制規定」乙節,切實研議檢討,以利執行。
四、 酪農業飼養排泄物(廢水)之回收利用管理部分:

(一)

農委會應迅即會同環保署邀集相關單位,依立法委員及酪農戶所提「牛隻排泄物回歸田地」及設置「酪農專業區廢棄物處理中心」乙節,妥為研議。

(二)

農委會對於內部就酪農養殖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乙節之意見,未能迅即有效整合,以擬定可行性方案,造成酪農戶對於環保機關產生誤解,復對於環保法令亦未善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對酪農進行正確之宣導及妥適之輔導,洵有未當。

(三)

農委會應就專家學者指訴:「畜牧處於農委會分配之預算最少,而畜牧處又獨厚乳牛產業」乙節,提出合理說明,以釋眾疑。
五、 相關主管機關對各地酪農戶陳訴事項之處理部份:
(一)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未能就該公司農地出租事宜,按用途進行統籌分類及妥適規劃,任由各農業產業逕自投標,有違土地合理利用及地盡其利原則;與酪農接洽及查復本院過程中,復未能就實質問題切實解決,提供之資料亦未切實查證,即時更新,行事顯敷衍怠慢,均有未當。
(二) 據訴:「自八十八年起,電視、報章媒體大量報導優酪乳可延年益壽、抗癌後,促使優酪乳銷售量大為增加,造成鮮乳滯銷。」乙節。
(三) 據訴:「農委會宜訂定牧草品質分級標準及分級計價」乙節。
(四) 據訴:「農委會宜修訂休耕及輪作政策,提高獎勵金,獎勵牧草栽植,以減少牧草之進口,降低酪農戶之經營成本」乙節。
(五) 據訴:「主管機關宜辦理學童乳,推廣鮮乳飲用量」乙節。
(六) 據訴:「台東初鹿牧場酪農戶與土地銀行契約將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而未能續約,對酪農戶之權益造成嚴重之影響」乙節。

 

處  理  辦  法

一、

調查意見一之(一)、二之(一)、(四)、三之(一)、(二)、(三)、四之(二)、五之(一)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經濟部、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抄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備   註:本案全文計四十四頁,因限於版面無法足於刊登,謹提供標題部份,敬請全台酪農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