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發條例頒布規定

各酪農產銷班應重整登記並接受評鑑

  依據農委會頒布農授糧字第0931071504號令『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共十九條,擇其要者如下,詳細請參照原辦法。

一、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其他與產銷班有關等事項。
輔導單位每年一月三十一目前,應將前一年度其所輔導農業產銷班每班輔事項辦理情形,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三、 產銷班設立應訂定班公約、申請登記、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 評鑑方式如下:

1.

初評約當年四月二十日前辦理,六月三十日前核定。

 

詳見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九十三至九十四年『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施行後應辦事項時程表

限辦日期

辦理內容

辦理單位
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召集各輔導單位舉開新辦法執行會議 縣政府
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召開產銷班說明會議 各輔導單位
九三年十至十一月間 產銷班開會請輔導單位列席 各產銷班
九三年十一月底前 報送「農業基層組織設施補助管理資訊系統」受訓名冊 各輔導單位
九三年十二月底前 產銷班資料清查(含班名重複者)更新完畢 各輔導單位
九四年一月間 調訓『農業基層組織設施補助管理資訊系統」工作 農糧署與資策會
九四年一月中旬 研提產銷班輔導計劃 各縣市政府
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每班輔導情形報縣市主管機關 各輔導單位
九四年二月底前 公告辦理評鑑 各縣市政府
九四年三月十五前 修改班公約、取得輔導同意書,並送縣政府備查 各產銷班及輔導單位
九四年四月二十日前 評鑑表初評結果送縣政府 各產銷班及輔導單位
九四年四月到六月 縣政府籌組複評小組進行複評工作 各縣市政府
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 核定複評成績 各縣市政府
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前 未達規模產銷班調整完畢 縣市政府及輔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