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介紹—牛隻、冷凍牛精液及牛胚之輸入檢疫條件

鄭瑞基

農委會防檢局新竹分局(03)3982431

  近年來國內爆發了幾起有關家畜疫病問題,引起國人恐慌,這些疫病之流行可能是本身防疫未徹底,亦可能是由於境外侵入,對於動植物之輸入,除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依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之各項動植物檢疫條件,嚴格做好輸入檢疫工作,以杜絕國外動植物疾病侵入外,特籲請國人做好防疫工作,尤其不可為一己之利走私寵物、動植物活體或任何畜產品,以免一旦疫病侵入漫延,造成全民重大損失。有關我國家畜進口之相關法令,尤其是輸入之檢疫問題,值得國人重視,茲於本欄介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有關草食動物牛之輸入檢疫條件相關法令,以提醒酪農朋友重視防疫、檢疫問題,共同為國內家畜之健康把關,俾提供全國消費者安全衛生之畜產品。

牛之輸入檢疫條件

(行政院農委會 八十二年六月九日 八二農牧字第2050227A字公告修正)

一、 限自無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非洲豬瘟等疫病疫區之國家地區輸入。
二、 牛隻須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布氏桿菌病、結核病、惡性卡他爾熱、牛副結核病、藍舌病及假性狂犬病,和過去半年未發生牛白血病、牛病毒性下痢、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傳染性膿 性陰道膣炎(IPV)、弧菌病、滴蟲病及鉤端螺旋體病等傳染病之牛場,並該牛隻於輸出前之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
三、 牛隻應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水 性口炎、布氏桿菌病之州或相當之行政區域。
四、 牛隻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指定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十四天,並施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且結果均應為陰性。其中牛型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應在輸出前六十日至九十天內施行且須與前次檢驗相隔至少六十天。
(一)口蹄疫:血清中和試驗。
(二)牛瘟: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三)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四)牛結核病:牛型結核菌素皮內反應試驗。
(五)牛布氏桿菌病:血清試管凝集反應試驗(血清凝集價應在五○國際單位以下)。
(六)牛副結核病: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七)牛白血病:免疫擴散反應試驗。
(八)鉤端螺旋體病:Leptospira canicola, Leptospira pomona, Leptospira icterohaemorrhagiae等鉤端螺旋體病菌之凝集溶菌反應試驗或牛隻於輸出前,在間隔十四天注射鏈黴素(25mg/kg)兩次,但第二次注射須在裝運前二天施行。
(九)弧菌病:膣粘液或包皮腔洗滌液之細菌培養試驗(未經自然交配之女牛免實施)。
(十)滴蟲病:膣粘液或包皮腔洗滌液之鏡檢及培養試驗(未經自然交配之女牛免實施)。
(十一)藍舌病:補體結合反應試驗或膠內沈降反應試驗(AGID)。
(十二)水 性口炎:血清中和試驗。
(十三)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
上述疫病之診斷試驗亦得根據國際畜疫會之報導或有關疫情資料,證實該輸出國五年以上未發生時,免予實施。
五、 驅蟲處理:
(一)牛蠅幼蟲及牛肺蟲:牛隻輸出前十五天內,至少施用政府認定之驅蟲藥物驅蟲一次,否則應證明該牛群無該二種寄生蟲存在。
(二)牛壁蝨:牛隻輸出前三天內,施用政府認定之驅蟲藥物驅蟲一次,否則應證明該牛群無壁蝨存在。
六、 牛隻不得接種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布氏桿菌病等疫病之疫苗及其他未經同意之疫苗。
七、 牛隻應於輸出前六十天內接種牛傳染性鼻氣管炎及牛病毒性下痢之死毒疫苗二次,其注射間隔為十四至二十八日,第二次注射應於出口十日前為之。以前曾接種活毒疫苗之牛隻,在輸出前仍應依規定接種死毒疫苗二次。三年內曾發生過牛流行熱之地區,其所產之牛隻應於輸出前六十天內接種牛流行熱疫苗二次,其注射間隔為十四日,第二次注射應於出口十四日前為之。
八、 牛隻應使用清潔並經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工具裝運,且除於運輸途中,不得經由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非洲豬瘟等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外,亦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牧草、墊料或其他動物。
九、 牛隻輸入時應檢測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除應記載隔離日期、採樣日期、診斷試驗方法、日期及結果外,並應具體記載前述一至七項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