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胚輸入檢疫條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十七年七月一日七十七農牧字第7050227A號公告修正)

一、 限自無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非洲豬瘟等疫病疫區之國家地區輸入。
二、 牛胚應產自輸出國政府動物衛生機構監督之人工採精場或供應胚之牛場(註明場名、住址)。
三、 生產胚用之公母牛,應經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證明選自過去一年未發生牛布氏桿菌病、牛結核病、惡性卡他爾熱、牛副結核病、藍舌病及假性狂犬病,和過去半年未發生牛白血病、牛病毒性下痢、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傳染性膿 性陰道膣炎(IPV)、孤菌病、滴蟲病及鉤端螺旋體病等傳染病之人工採精牛場及胚供應場,並於採精或採胚前三十天內經檢查無任何前述疫病之象徵。惟倘該採精用之公牛已不存在時,應檢附符合本條件六各項診斷試驗報告紀錄。但胚透明帶經「國際胚移植學會」所建議之方法清洗而仍完整者,上述過去未發生傳染病之期間可分別減半。
四、 生產胚用之公母牛及胚應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水 性口炎之州或相當之行政區域。
五、 生產胚用之公母牛,應飼養於人工採精場或供應胚之牛場至少一年以上。
六、 生產胚用之公母牛,須經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施行以下疫病診斷試驗,其結果為陰性(註明試驗方法、試驗日期、採樣日期及結果。)
(一)口蹄疫:血清中和試驗。
(二)牛瘟: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三)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四)牛副結核病:補體結合反應試驗或糞便培養試驗。
(五)藍舌病:補體結合反應試驗或膠內沉降反應試驗(AGID)。
(六)牛布氏桿菌病:血清試管凝集反應試驗(血清凝集價應在五○國際單位下)。
(七)牛結核病:結核菌素皮內接種反應試驗。
(八)弧菌病:膣粘液或包皮腔洗滌液培養試驗。
(九)滴蟲病:膣粘液或包皮腔洗滌液之鏡檢及培養試驗。
(十)牛白血病:免疫擴散反應試驗。
(十一)水 性口炎:血清中和試驗。
(十二)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
上述疫病之診斷試驗亦得根據國際畜疫會之報導或有關疫情資料,證實該輸出國五年以上未發生時,免予實施。
七、 供應胚用之公母牛牛場之全部牛隻不得施行接種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等疫病之疫苗及其他未經同意之疫苗。
八、 牛胚之採取、處理、保存及輸送過程,未受家畜傳染病病原之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