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廢止乳業管理規則有關事宜」會議報導

農會委中部辦公室 莊金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函請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國貿局、工業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台南縣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乳業發展協會、養羊協會,及台灣大學、東海大學、農委會動檢局、中部辦公室、畜試所等各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廢止乳業管理規則有關事宜」會議,會中報告及討論決議事項摘要如下:(會議記錄詳見www.angrin.tlri.tw)

(一) 為配合政策輔導發展酪農事業需要,於民國六十二年六月由經濟部訂定發布「乳業管理規則」,據以管理國內乳業,並經六十四年、七十九年、八十二年及八十八年四次修正,在相關主管機關之協調與分工合作及業界等之遵守與配合之下,國內乳業穩定發展,此期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農業發展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畜牧法等相關法令相繼制定公布或訂定發布實施,而「乳業管理規則」條文多涉及上述相關法令或命令,且其主管機關亦多重複性。此外,行政程序法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該法明定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本規則於八十七十八年間曾擬檢討修正部份限制人民權利之條文,即因該法之即將實施而擱置。  
(二)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實施及順應市場自由開放趨勢,經檢討乳業管理規則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相關管理規定宜回歸各法令依法管理,該規則並由本會會銜經濟部及行政院衛生署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三)  必要時,由本會建議或協商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工業局等乳業管理有關機關,加強對乳品及乳品工廠之管理。
(四) 廢止乳業管理規則並非乳業從此無法管理,而是回歸法制面,並回歸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法管理,請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及臺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加強宣導。
(五) 由本會負責將乳業管理之相關法規予以彙整並編印成冊,俾供業界參考及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