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十 年 乳 牛 牧 場 評 鑑 作 業 程 序
一、 |
申請資格 |
符合「九十年乳牛牧場評鑑辦法」之牧場、酪農戶。 | |
二、 | 申請期間與方式 |
自即日起至本年九月三十日止,由牧場、酪農戶填妥乳牛牧場評鑑申請表及配分表後,送請所屬收乳 | |
工廠。 | |
三、 | 作業流程 |
(一) |
申請評鑑: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三份(甲、乙、丙聯),向各相關收乳工廠申請。 |
1. | 乳牛牧場基本資料。 |
2. | 畜牧場登記証書或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証明文件影印本(切結與正本相符)。 |
3. | 乳牛牧場依評鑑配分表自我評分,其表格由乳協提供。 |
4. | 自營牧場如欠相關資料,得自費申請乳協檢驗提供。 |
(二) |
資料審查: |
1. |
收乳工廠應於截止申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作業,不符者抽存甲聯後退件,本年度不受理再 |
申請。 | |
2. |
書面資料審查結果,收乳工廠應造冊,連同申請書件乙、丙聯件,送達各相關縣、市政府複審。 |
(三) | 現場評核: |
1. | 由縣、市政府組成區域性五人小組進行複審,其成員代表由畜產課、防疫所、區域畜產經營管理 |
師、地區之大學教授及其他經乳協推薦之適當人士各一名組成縣級評鑑小組,就乳廠所送資料實地 | |
查証評分、簽註評審意見。 | |
2. |
現場評審小組應自乳廠初審資料送達後三十日內完成評審作業,將複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並將結果造冊,抽存乙聯後,將丙聯送乳協評審。 | |
3. | 乳協召開全國評鑑委員會總複審,確認複審結果,為慎重起見,對縣、市政府評審成績在四顆梅花 |
(含)以上,必要時由乳協成立各區域總複審小組,其成員三人由相關教授、畜試所代表、乳協推 | |
薦代表各一人組成,並由教授任召集人。 | |
4. | 複審前置作業: |
(1)由乳協召開各縣、市複審小組會議,統一複審標準,並協商複審時應準備及注意事項。各評審委 | |
員依其專長提供意見,供評審委員評分參攷,評審結果以平均值為準。 | |
5. |
複審步驟: |
(1)資料評審:申請人應出示申辦資料正本相關乳廠、乳質、乳量等資料。 | |
(2)評審小組進入牧場時,應依防疫規定更換防疫衣物。 | |
(3)現場評審:由申請人或相關人員(乳廠代表、鄉鎮輔導人員)引導說明。 | |
(4)內部討論:召集人主持各場討論評審結果,填註於丙聯配分表。 | |
(5)評審總結:由召集人報告評審結果與申請人逐項討論,將成績填註丙聯配分表,並請申請人簽名 | |
確認。 | |
(6)現場評審結果未達一顆梅花獎者,得在翌年度再申請評鑑。 | |
(7)乳協總複審小組評審參照前各項之規定辦理。 | |
四、 |
乳協全國性總複審評鑑小組 |
(一) |
乳協應於縣、市政府送達複審資料,三十日內完成總複審查確認。 |
(二) |
得分在四顆梅花(含)以上之牧場、酪農戶,必要時進行現場再複審,全省分四區分別為北區-苗 |
栗、花蓮以北;中彰區-台中以南、彰化以北;嘉南區-雲林以南、台南以北;高屏區-高雄、台東以 | |
南等各相關縣市,其教授分別為台大徐濟泰教授、興大馮翰鵬教授、嘉大項延塏教授、屏科大吳永 | |
惠教授,組成三人小組其成員包括畜試所暨其所屬分支單位代表一人、乳協顧問或輔導員一人組 | |
成,其評審結果仍須提報評鑑委員會核定。 | |
五、 |
認証核定 |
(一) |
乳協全國性評鑑委員會評審通過彙整後,報請農委會中部辦公室核定後,始得公佈。 |
(二) | 經評審績優者,除由乳協核發証書外,並定期召開授証表揚會議,頒發不同等級精美紀念獎牌做為 |
標識。 | |
六、 |
收費 |
為提高乳牛牧場申請評鑑的意願,並減輕業者之負擔,本年度由政府全額補助經費辦理。 | |
七、 |
後續監測、追蹤 |
(一) |
本年獲一顆梅花獎以上之績優牧場,每三年重新評鑑一次,其間並得視狀況進行一~二次不定期評 |
鑑,其程序如前各項規定,評鑑不及格者,取消其獲獎証書。 | |
(二) |
升級:評鑑結果在一顆梅花獎以上之乳牛牧場,每年得申請升級評鑑,其程序照本項程序規定辦 |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