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羊產業結構調整會議報導

農委會中部辦公室

  調整牛、羊產業結構計畫說明暨執行事宜會議 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在行政院農委會中部辦公室第一會議室召開,由吳科長安財主持。本計畫包含四項重要工作項目,其執行重點說明如次:

壹、 淘汰更新乳牛:本年度計畫以獎勵「離酪者」為優先,俟離酪者所需經費確定後,仍有餘額時再辦理獎勵淘汰低生產效率及生乳低品質之乳牛。獎勵「離酪者」今年首辦,為求公平公正,將依據「淘汰更新乳牛計畫執行要點」確實執行(計畫實施期間為計畫核定日九月二十七日)。於本(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函各縣市政府通知開始申辦,申請期限已於十月二十五日截止,對於未經審查小組核定即已出售牛隻之農戶,因不符要點規定,不予納入獎勵範圍,縣市政府確實查核,並予以委婉說明,以避免爭議。
一、 經依各縣市政府受理離酪申請統計結果,及依本(九十)年七月份各縣市經產牛頭數比例分配離酪及淘汰牛獎勵金額。
二、 經確定離酪之分配頭數,請各縣市政府依要點組成審查小組,立即辦理審查(清點)、核定作業,再請農戶儘速出售牛隻。所核定經產牛頭數計算應依九十年七月份資料為準,即審查小組現場審查時,以該月份經產牛頭數為上限,若頭數有減少時,則以實際頭數計算,以避免爭議。
三、 有牧場登記證者,在辦理離酪後申請獎勵金時應一併繳銷牧場登記證。
四、 經核定辦理離酪之農戶資料,由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追蹤,並於年度結束前(十二月三十一日)將資料送農委會中部辦公室。
五、 「淘汰更新乳牛計畫」各項作業期程安排如下:
1.完成「離酪」審查核定日期: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前。
2.完成「離酪」日期:於年度計畫結束前。
3.受理「淘汰牛」申請日期: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如仍未達分配頭數目標,由縣市政府自行再擇期辦理申請事宜。
4.完成「淘汰牛」日期:於年度計畫結束前。
5.本計畫預定於九十年十二月擇期召開檢討會。
六、 各縣市所分配獎勵離酪金額如仍有餘額時,可將額度轉為辦理淘汰牛,並函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備查。
七、 各縣市政府依前表「合計金額」,開立請款收據至農委會中部辦公室,以利撥款作業(收據抬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貳、 牛乳產銷調節獎勵:本項計畫獎勵標準分為三級,第一級係夏期乳量比例六七%以上,第二級比例六六%以上未滿六七%,第三級比例六五%以上未滿六六%,餘者不獎勵。獎勵對象:須具有與各乳品工廠簽訂生乳收購契約之酪農戶(一戶)為準,且在計算期程中沒有中斷始予以獎勵,其他自產自銷酪農戶(或工廠)及學術研究、試驗單位之乳牛牧場則不予獎勵。
由各縣市政府依據89年11月至90年10月各產銷班所送各酪農戶生乳產量,再參酌各乳品工廠所收購之生乳量統計,並依附表一、二於11月20日前送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彙整。
夏、冬期生乳產量比例計算基準:
夏期生乳產量:89年11月及90年4月至10月實際繳交乳品工廠生乳量為計算基準。
冬期生乳產量:89年12月至90年3月實際繳交乳品工廠生乳量為計算基準。
夏期與冬期生乳產量兩者相加後為本年度總生乳產量,各期比例計算公式為:
       
                           夏期生乳產量
夏期比例(%)=───────×100
                            總生乳產量
                          
                          冬期生乳產量
冬期比例(%)=───────×100
  
酪農應以冬期生乳產量為參考基準,調節夏期生乳產量的相對比例。

級  別       冬 期 乳 量 比 例    夏 期 乳 量 比 例
第一級        33%(含)以下        67%以上
第二級                         33%以上未滿34%    66%以上未滿67%
第三級                         34%以上至35%                  65%以上未滿66%
第四級(不獎勵)         大於35%                               未滿65%

獎勵金額計算標準:
  由各縣市政府依上項分級標準分級後於90年11月20日將轄內酪農分級資料送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彙整,中部辦公室再依據全省達到獎勵分級標準(第一至三級)之酪農的夏期生乳產量,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確定各級標準獎勵額度,並據以計算獎勵金額,夏期生乳產量比例愈高者,獎勵額度愈高,反之則愈低,夏期生乳量比例低於65%者(第四級)不予獎勵。
參、 肉品市場或產業相關團體設置或改善肉牛屠宰場設施:
九十年度本會輔導設置肉牛屠宰場設施或設備補助原則:
一、 補助對象以已取得牛屠宰場登記證或設立許可文件之肉品市場或相關產業團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牛屠宰場所。
二、 補助範圍以設置或改善屠宰場設施或相關設備為限。
三、 補助標準最高以9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之屠宰場,應受理委託代宰業務。
凡符合前項補助原則者,欲申請者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計畫說明書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農委會中部辦公室辦理,經中部辦公室簽請核定後撥款。
肆、 獎勵調節冬夏期羊乳供應量:
本項工作,係新辦事項,縣市政府依「九十年度獎勵調節冬夏期羊乳供應量執行要點」辦理,尤以獎勵對象:須具有與各羊乳工廠簽訂生乳收購契約並確實繳交生羊乳之酪羊農戶始予以獎勵,其他自產自銷酪羊農戶(或工廠)及學術研究、試驗單位之乳羊牧場則不予獎勵。並請相關羊乳工廠協助契約羊農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