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生乳合約 (草案)

  乳協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邀請農委會、防檢局、新竹分所、中央畜產會、乳廠、聯誼會會長及乳協常務理事、監事等代表研商「收購生乳的制式合約(草案)」,條款如下︰

  立合約書人 乳 品 公 司(以下簡稱甲方)酪 農 姓 名(以下簡稱乙方)為促進乳業發展暨提高生乳品質,雙方基於合作互惠的原則下,乙方願將所生產之生乳,送交甲方收購,經雙方協議訂立左列條款:

第一條:生乳收購之基本條件:
第一項: 依畜牧法之規定,乙方畜牧場以合法登記之畜牧場為原則,否則當政府主管機關強制執法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履行合約規定之保障。
第二項: 乙方所飼養牛隻應設籍管理,依政府所賦予統一編號或甲方賦予編號列冊存檔,並註明牛隻出生日期、年齡、配種、分娩、泌乳、乾乳等動態資料,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送交甲方。
第三項: 乙方所有乳牛應接受該管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施行乳牛結核病(TB)、布氏桿菌病檢驗(BR)定期檢查及依規定注射疫苗,並取得核發之檢驗健康證明或檢驗防疫證明始得交乳。
第四項: 乙方應確實執行牧場自衛防疫工作定期驅蟲與牧場消毒等,以確保牛隻健康,並保障其生乳之品質、數量及安全。
第二條:生乳收購量及乳牛頭數之條件:
第一項: 生乳收購量(合計  公斤):
第一款:冬期(元月至三月及十二月)   公斤。
第二款:暖期(四、五、十及十一月)  公斤。
第三款:夏期(六月至九月)  公斤。
第二項: 乙方現有泌乳牛 頭,乾乳牛 頭,孕女牛 頭,女牛 頭,犢牛 頭。若欲外購牛隻,應先徵得甲方同意。
第三項: 有關超量之規定:
第一款:生乳收購合約量超量部分處理方式,甲乙雙方意見:
1. 生乳超量部分甲方得不予收購由乙方自行處理或由甲乙雙方協議處理。
2. 生乳超量部分由甲乙雙方協議處理,超量以期別計算。
第二款:甲方每年續約時,得依參加相關競賽或評比,成績優良者由甲方酌予獎勵。
第三條:生乳檢驗及品質之條件:
第一項: 乙方依照合約生產之全部合格生乳,應按甲方指定之時間及地點交由甲方處理,不得藉故施延或違反。
第二項: 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農中字第八八三○○三四一號函之「乳品加工廠收購酪農原料生乳驗收及計價要點」收購及繳交生乳,調整時亦同。
第三項: 在交乳合約量內乙方交運之生乳以自產為限,不得收購或接受他人生產之生乳再轉交甲方,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加工、販售或擅行交乳予非屬甲方之第三人,否則甲方得隨時終止收乳合約。
第四項: 為提高生乳品質並確保人體健康,乙方不得在生乳中摻雜異物及繳交既知有問題之異常乳,如經甲方檢驗結果或派員實地查核結果屬實,則不予計價並終止本合約。若乙方添加異物及既知之異常乳(抗生物質、磺胺劑等)肇致甲方損失時,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於乙方乳款代扣賠償同收乳車其他酪農戶乳款。
第五項: 乙方應遵守本合約之規定,並樂意接受甲方所派人員之訪問、生乳品質調查,並協助查核乳量、牛籍資料,不得拒絕亦不得有謾罵、侮辱或暴力行為,若有上述情形發生,除依法追究外,甲方得警告或終止合約。
第四條:乳款之給付條件:

  每十五日結算乙次,上半月(一日至十五日)之乳款由甲方於次月十五日前付款,下半月(十六日至月底)乳款於次月三十一日前付款結算。但如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第五條:其它條件:
第一項: 雙方不得於合約期限內,自行片面解約或違約,違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一個月之乳款(依違約當日之前月起,追溯前一個年度之月平均值計,如未滿一年者依實際交乳月數之平均值計)。
第二項: 甲乙雙方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所遭遇之損失,由甲、乙方雙方自行負擔。
第三項: 本合約自民國 年 日起至民國 年 日止,如雙方均願續約時,應於本合約屆滿前三個月邀議。
第四項: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項: 本合約一式三份,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存執乙份,副本乙份由甲方送乙方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之用。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身分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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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方: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身分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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