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度「獎勵離酪及淘汰乳牛執行要點」(草案):

■ 農委會中部辦公室

一、 計畫依據:九十三年度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實施計畫-乳牛產業結構調整。
二、 計畫目標:調整乳牛產業結構,提升酪農經營效率,擬優先鼓勵不具競爭力之酪農自動離酪,另對於繼續經營之酪農則
                    獎勵其淘汰低生產效率及低生乳品質之乳牛,以提升產業競爭力,本年度預定離酪或淘汰乳牛目標約1,300
                    頭。
三、 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主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五、 執行機關:各縣市政府(宜蘭縣、澎湖縣及基隆市除外)
六、 協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及新竹分所、各縣市動物(家畜)防治(疫)所及各乳品加工廠
七、 計畫經費:俟計畫核定後經費辦理
八、 計畫實施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
九、 獎勵對象:
(一) 須具有與乳品工廠簽訂生乳收購契約之酪農戶始予獎勵。其他自產自銷酪農戶、乳品工廠所屬自營牧場、學術研究
       試及驗單位之乳牛牧場則不在獎勵對象內。
(二) 牧場若因法定傳染病限制異動者,需取得防治(疫)機關證明文件,並於核定期限(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辦理完成離酪
       者,始可予以獎勵。
十、 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 由主辦機關依照計畫核定之年度目標,負責各項工作聯繫及推動。
(二) 優先獎勵「自願離酪者」其申辦程序如次:
  1.本計畫核定後,由主辦機關訂定申請期限並函縣市政府轉知酪農,自願離酪者[本人不得在臺灣地區再飼養乳牛;
     該牧場土地任何人於六年內不得飼養乳牛]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自願離酪之酪農應檢附申請表等資料,送產銷班班長彙整後送該管縣市政府,俾利縣市政府函送主辦機
     關彙整。
  3.核定程序:主辦機關彙整各縣市政府所申請資料後,據以召開會議並依據離酪優先順序分配離酪戶數、經產牛頭數
     及獎勵額度等,俟確定後,各縣市政府畜產(農林畜牧)課儘速邀集農委會畜產試驗所(含分所及種畜繁殖場)、動物
     (家畜)防治 (疫)所、乳品廠及產銷班班長等組成審查小組,依據本要點及主辦機關所分配之離酪戶數、經產牛頭數
     及獎勵額度作現場實地審核(拍照存證)後,由縣市政府發函核定(包括審查結果),酪農需經接獲縣市政府正式核定
     文件(副知主辦機關)後,始能開始出售牛隻。
  4.獎勵金領取:經核定離酪之農戶,應於核定期限(於核定後三個月)內將整場牛隻完全出售(包括經產牛及其他牛隻
     等),並檢附牛隻(經產牛)出售流向證明資料及切結書、乳品工廠所開立終止收乳證明並附最後一個月繳交乳品工廠
     情形表及牧場內已無牛隻之照片(需有年月日)並繳交畜牧場登記證書註銷(若無免附)等資料向該管縣市政府辦理獎
     勵金之領取核銷作業。
  5.經審查核定確實離酪之農戶資料,由縣市政府列冊管理,並於年度結束前(12月31日)將資料送主辦機關彙整。
(三) 獎勵繼續經營之酪農「淘汰低生產效率或低生乳品質之乳牛」其申辦程序如次:
  1.獎勵淘汰低生產效率及生乳低品質之乳牛部分,需俟自願離酪者分配額度確定後,如獎勵經費仍有餘額時,始續辦
    本項工作。
  2.申請核定程序:酪農應檢同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資料,經產銷班班長彙整後送該管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在申請期限
     截止後,由各縣市畜產(農林畜牧)課邀集畜試所(含分所及種畜繁殖場)、動物(家畜)防治(疫)所、乳品工廠及產銷班
     班長組成審查小組,各縣市依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輔導單位參加,依據本要點審查及主辦機關所分配頭數審核後
     核定。若未按本程序辦理者,則視同放棄,並且無法列入獎勵範圍內。
  3.淘汰及核銷程序:經審查通過之淘汰牛隻由縣市政府畜產課、家畜疾病防治(疫)所人員予以審驗後烙印並列冊管
     理,並於年度結束前(93年12月31日)將該資料送主辦機關彙整,另請肉牛合作社或相關業者安排淘汰期程,以避  
     影免響肉牛市場價格。酪農得透過肉牛合作社辦理共同運銷或業者屠宰並索取收據或三聯單註明乳牛編號、出售 
     體重及價格等資料,屠宰時應請照相存證,酪農再檢據(三聯單)及屠宰照片[如無屠宰照片應檢附運銷前相片、屠宰
     證明及切結書]向該管縣市政府辦理核銷。
十一、自願離酪者審查及獎勵標準:
   (一) 離酪優先順序如次:
  1.乳品工廠經營不善無法再收購該酪農生乳者。
  2.經產牛40頭以下之酪農戶。
  3.無法辦妥牧場登記或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
  4.不符經濟飼養規模者或生乳品質已無改善空間者。
  5.其他。
   (二) 獎勵標準:每頭經產牛(泌乳牛+乾乳牛)以獎勵金2萬元計算,其餘牛隻(有孕女牛、6月齡以上女牛及6月齡以下女
       牛)不予獎勵。
十二、淘汰低生產效率或低生乳品質牛隻審查及獎勵標準:
   (一) 個體乳牛年生乳產量(305-2X-ME)在5,400公斤以下經認定者。
   (二) 個體牛隻之生乳所測定平均體細胞數每公撮超過70萬以上難以改善者。
   (三) 泌乳牛罹患金黃葡萄球菌或乳房炎無治療價值或有遺傳缺陷者。
    凡符合上列淘汰標準之一且為八歲齡以下牛隻,並經中華民國乳業協會辦理之DHI計畫所提供資料證明者列為獎勵對
    象,其淘汰牛隻每頭依實際體重每公斤獎勵20元,最高獎勵10,000元。
十三、經領取離酪獎勵金之農戶,若經發現未依規定離酪[在臺灣地區再飼養乳牛或該牧場土地任何人於六年內再飼養乳牛]或
    未依規定淘汰乳牛而冒領獎勵金之情事,除追回獎勵金外,並依法處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