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度「獎勵酪農落實冬季牛乳生產目標執行要點」(草案):

■  農委會中部辦公室

一、 計畫依據:九十三年度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實施計畫-乳牛產業結構調整
二、 計畫目標:為落實契約產銷精神,引導酪農依據年度牛乳生產目標生產,以減少酪農冬季契約外剩餘乳的壓力,對於配合良好的酪農給予獎勵,預計本年協助產業減少冬期生乳產量約3,000公噸。
三、 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主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五、 執行機關:各縣市政府(宜蘭縣、澎湖縣及基隆市除外)
六、 合作機關:各乳品加工廠
七、 計畫經費:俟計畫核定後經費辦理
八、 計畫實施期限:9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止
九、 獎勵對象:須參加有關之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並與各乳品工廠簽訂生乳收購契約且經該管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酪農戶始予以獎勵。其他自產自銷酪農戶、乳品工廠自營牧場、學術研究、試驗單位之乳牛牧場及大企業(公司)登記之乳牛牧場皆不予獎勵。
十、 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

請各縣市政府在93年2月10日前將已核備之酪農戶92年12月至93年3月冬季生乳契約收購量送本辦公室備查,並在6月10日前將酪農該期間實際繳交乳品工廠生乳量,依格式(附表七、八)造冊送本辦公室彙整,另請乳品工廠於6月10日前提供該期間各契約酪農戶契約收購量及實際繳交生乳量俾供核對。

(二)

計算公式:酪農實際繳交乳品工廠冬季生乳量÷契約收購量×100=符合率(%)
同時繳交二家以上乳品工廠之酪農戶其契約乳量應予合計。

(三)

分級標準:(計算方法: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級   別     符   合   率
第一級      100%以內
第二級      100%以上未滿101%
第三級      101%以上未滿102%
第四級      102%以上未滿103%
第五級(不獎勵)      103%以上    
酪農應以冬季契約量為參考基準,調節實際生乳產量。

(四)

獎勵金額計算標準:
本辦公室再核對統計達到各分級標準之酪農,依據契約繳乳量及獎勵金額,邀請各縣市政府、乳品工廠及相關產業團體研商確定各級標準獎勵額度,第一級獎勵額度最高,依序遞減,第五級以上者不予獎勵。
十一、 如發現有虛報或不實之情事,除追回獎勵金外,並依法處理。
十二、 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