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集錦

政 令 宣 導

◆ 乳協 陳榮泰

壹、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九次會議通過,修正畜牧法第六章至第八章章名,第二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條文,內容如下(僅供參考,正確條文以總統公佈之條文為準):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生產目標訂定年度畜牧生產計畫,並輔導畜牧場、畜牧團體及飼養戶依計畫辦理產銷。為健全本土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相關乳業管理規則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乳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驗酪農生乳品質,並將抽驗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乳品工廠提供生乳來源與數量,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產銷資料,乳品工廠不得拒絕。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及消費者保護等主管機關查核乳品工廠前項資料,乳品工廠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查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中央畜產會得設置生乳價格評議委員會訂定乳品工廠生乳收購參考價格,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置生乳檢驗單位,提供解決廠農雙方生乳品質檢驗爭議之依據。
第三十六條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七條 製造或輸入之乳製品訂有國家標準(CNS)者,應符合該標準。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製造或輸入不符合國家標準(CNS)之乳製品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飼養家畜、家禽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辦登記,或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復業者,及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畜禽飼養登記者。

二、

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經檢查其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或其他主要畜牧設施,未符合依第五條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之標準者。
三、 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擴大飼養規模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公告之產銷調節措施者。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屆期不辦理或改善者,按次分別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輸出或輸入種畜禽、種原者。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一規定申請者。
二、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害、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之檢查、作虛偽之陳述或拒絕提供、虛報、浮報乳品產銷資料者。

三、

畜牧場或獸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者。
五、 違反依第十五條所定之設備標準者。
六、 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評鑑者。

七、

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繳交費用者。
第四十二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查獲違反第五章畜禽屠宰管理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畜牧場登記證書;屆期未換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牧場登記證書。本法修正前飼養家畜、家禽,已達第四條規定之規模,而未能依本法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辦理畜禽飼養登記;其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牧場土地為公有承租土地者,得向承租土地主管機關申請公有承租土地作畜牧經營。
第四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函,指定中華民國乳業協會為辦理荷蘭種乳牛登錄
         機構暨核備荷蘭種乳牛登錄執行要點。

參、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本年五月二十四日止開放「飼料用玉米」及「黃豆粉」等二項大陸
         物品准許專案進口。

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呼籲時序即將進入牛流行熱好發之季節,為防範牛流行熱疫情發生,造成酪農戶嚴
         重的經濟損失,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各項防疫工作:

一、

牛流行熱由牛群抗體分布及吸血昆蟲數量消長關係,呈現週期性流行,且近年來有提早發生之趨勢,故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年草食動物防疫聯繫會報會議」決議,牛流行熱疫苗施打適期提前於一月及六月。對於尚未注射疫苗之養牛戶,請儘速輔導其注射牛流行熱疫苗。

二、

因本病主要藉吸血昆蟲如蚊子或糠蠓傳染,故請加強輔導轄內各養牛戶做好環境清潔、疏通溝渠及撲滅蚊蟲等措施,防止蚊蟲大量滋生,並做好畜舍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降低本病發生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