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集錦

政 令 宣 導

乳協 陳榮泰

一、 上期摘錄增修訂畜牧法,增列乳業專章等經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九次會議通過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農牧字第○九三○○四○四一七號函送 總統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七○九七一號令公布(有關增修訂條文請參考第六十期酪農天地)。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有關「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實施要點」等要點公布,修正有關養牛貸款部分,如有必要請洽本協會。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農牧字第○九三○○四○五○四號函,發佈有關報載部分品牌鮮乳中戴奧辛含量較高,據行政院衛生署強調國人各類食品檢驗結果均在安全範圍內,請國人安心飲用鮮乳。詳細說明如下列:

1、

查有關戴奧辛之攝取容許量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每日每公斤體重為1∼4 pg,行政院衛生署依據九十二年之委託調查研究結果,推估台灣地區成年人戴奧辛類化合物每日攝入量,男性每日每公斤體重為1.62 pg,女性每日每公斤體重為1.23 pg,平均值為每日每公斤體重為1.43 pg,顯示國人經由飲食的戴奧辛危害風險並不高,且該項研究亦顯示國內各類食品檢驗結果均在安全範圍內。

2、

至此次行政院衛生署抽驗市售共十九件鮮乳產品,其戴奧辛含量結果為0.2∼3.3 pg,該署表示此數值與國外有關乳品戴奧辛之管制值比較,均屬正常。

3、

鮮乳營養價值高,是人體需要的蛋白質及鈣質之重要食品來源,鮮乳之生產過程,從原料、製程及銷售均經過相當嚴格之把關,請國人安心飲用國產鮮乳。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防檢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防檢一字第○九三一四七二四七一號函示有關「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摘錄如下:牛羊鹿等草食動物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將證明票之甲、乙二聯附於每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牛羊鹿等草食動物於移動、上市、屠宰時,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查核畜牧場繳回之疫苗購買證明票及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無誤後,據以開具免疫證明書;而持執業獸醫師開具之免疫證明書者,則需先經動物防疫機關或動物防疫人員查核無誤後核章,始生效力。畜牧場庫存疫苗由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統籌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協調特約獸醫師共同執行下列相關工作:已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之牛羊鹿等草食動物,經查核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所載屬實,期間未逾一個月且尚未填報月報者,核發等量甲、乙二聯證明票。而庫存疫苗之查核則依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登載未逾一個月且尚未填報月報者之注射劑量推估之。該證明票以紅色油性簽字筆劃線註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失效。
有鑑於我國目前已獲得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證為「使用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國」,為繼續打拼,朝清除口蹄疫的共同目標邁進,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假防檢局八樓第八○一會議室召開「研商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會議,會中討論決議摘錄如下:

(一)

由於根據肉品市場豬隻中和抗體監測結果顯示,去(九十二)年下半年度十六倍以上之比例,較上半年有逐漸降低之趨勢,另該年度肉品市場及養豬場豬隻血清學非結構蛋白抗體監測之陽性率均較九十一年度為高,顯示可能有部分養畜農民存有觀望心理,鬆懈預防注射工作,致使口蹄疫防疫風險未能有效降低,恐有升高之趨勢;鑑於決定撲滅口蹄疫計畫成敗之關鍵,除行政機關推動外,最重要的是產業界的積極配合,故九十三年度欲喚起產業一起來,全面總動員「撲滅口蹄疫」;決定於九十三年三至八月間全力進行衝刺,加強預防注射及消毒防疫措施,並由產業團體劃分責任區域,配合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防檢局機動查核人員加強查核業務,勸導養畜戶全面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及監督使用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等情形;必要時將配合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採血檢驗,如有抗體異常之情形則進行查核,若係因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所造成,即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予以行政處分。

(二)

為落實執行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將不定期針對執行縣市進行抽血監測,以瞭解本項措施之執行情形。

(三)

擬實施全國同步啟動查緝行動:製作「產業一起來,全民總動員,撲滅口蹄疫—給全國養豬及養牛、羊、鹿農友十點忠告與期許」宣傳摺頁,已郵寄並透過各產業團體,機動查核人員於相關宣導活動及訪視時機分送,以便養畜戶及獸醫師瞭解現況及應加強事項。另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擬改版,將重新設計印製,朝向「顏色管理」之方向印製。

(四)

提升撲滅牛、羊、鹿口蹄疫防疫執行成效,俾防範疫情發生:九十一、九十二年度政府業已完成所有乳牛、乳羊場之非結構蛋白抗體監測工作,若檢出呈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之畜牧場,悉依下列規定處理及追蹤:

1、

陽性場需執行移動管制二週,期間並須經觀察無臨床病例出現,且完成陽性動物淘汰屠宰及採樣該場所有動物血清送驗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及中和抗體變化情形後,使得解除移動管制。
2、 全場進行消毒。
3、 全場偶蹄類動物應補強注射口蹄疫疫苗。
4、 為降低風險及儘速清除病毒,陽性動物應即淘汰屠宰,並由動物防疫機關派員監宰、採樣送檢,及輔導持續追蹤該場疫情暨落實自衛防疫。
5、 陽性場應進行流行病學及動物異動情形之查訪及追蹤。
6、 應先採集該場所有動物血清檢測口蹄疫非結構蛋白及中和抗體變化情形,其後每三個月持續採樣監測,如檢驗結果仍有動物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反應,則持續全場採樣;如檢驗結果無動物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反應,則採三○頭年齡在六個月以上牛隻或羊隻血清,至連續兩次檢測皆為正常時為止。
7、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加強口蹄疫撲滅相關措施,並輔導牛、羊、鹿飼養場落實自衛防疫工作;全面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及消毒等自衛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