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集錦

政 令 宣 導

◆乳協 陳榮泰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有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農牧字第○九三○○四○六三二號函示有關公告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發證業務事宜,依據畜牧法第六條第三項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登記審核暨發證作業,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委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農牧字第○九三○○四○五五五號函示,為提升國內乳牛牧場經營能力,本(九十三)年度乳牛牧場評鑑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乳品加工廠等單位惠予宣導酪農參與,並配合中華民國乳業協會辦理。

(三)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農牧字第○九三○一二六二二八號函示,有關衛生署承詢農委會是否應制定鮮乳戴奧辛限量標準案,農委會復建議衛生署就我國食品中戴奧辛含量管理及國人飲食之風險,予以整體評估訂定,不宜僅針對鮮乳訂定限量標準。

二、 行政院衛生署

(一)

行政院衛生署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衛署食字第○九三○四○七九一四號函示有關製售供放置於食品中之脫氧劑或乾燥劑等物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為警告標示,以善盡企業經營者責任,摘錄如下: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同法第十條第一項復規定,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2、 市售食品中放置之脫氧劑或乾燥劑等物質,一般僅標示「不可食用」之警語字樣,惟為進一步避免誤食發生後之錯誤處置,仍請再標明該物質之「成分及危害處理方法」,以確保及善盡企業經營者責任,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 另行政院衛生署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衛署食字第○九三○○二二六三三號函示有關單位代表蒞臨衛生署研商鮮乳檢測含戴奧辛事宜之會議記錄,決議摘錄重點如下:
1、 衛生署同意在委任學術單位作檢測時訂定保密條款,與畜產品有關檢測結果發布時,先洽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2、 衛生署進行多喝鮮乳之宣導。
3、 衛生署發函統一、東海兩家乳品公司證明其鮮乳之安全,以利該公司恢復商機。
4、 請農委會與衛生署對第一階段酪農之減損應設法予以協助。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防檢一字第○九三一四七二六三四號函示請輔導落實所轄牛羊鹿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俾早日達成撲滅口蹄疫之目標,重點摘錄如下: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公告規定牛隻於第十二週齡及第十六週齡、羊隻於第六週齡及第十週齡分別施打第一劑及第二劑口蹄疫疫苗後,每半年再補強一劑疫苗,惟經中和抗體監測成績縣市,羊隻抗體力價普遍不佳,推測可能是部分羊隻採注射一劑量一毫升疫苗所致,故本局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召開「研商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會議,並決議羊隻應依規定之免疫時機注射一劑量二毫升之疫苗,以獲得較佳之保護力,請加強宣導農戶週知。至於強制注射之「口蹄疫疫苗費收據」部分,防檢局已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修改羊隻疫苗單價,並將儘速印製分送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使用,惟收據印製期間,仍請照現有格式據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