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牛競賽辦法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91.03.27 通過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乳牛群性能改良委員會 91.06.24 通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中畜四字第 0911017346號函 91年 8月1日核定
說明:
畜牧法第二十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保存種畜禽資源及改良家畜、家禽性能,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收集、鑑定、保存及研究等事項。」和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評鑑種畜禽業者。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目前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受政府委辦乳牛群性能改良計畫(簡稱DHI),輔導酪農戶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的經營方式。DHI的工作是讓酪農能知道牛群性能,藉以提昇經營效率,賺取最大的利潤。DHI的個別牛資料以乳量和乳質做為評鑑項目,乳質包括體細胞數、脂肪率、蛋白質率和乳糖率,飼養一頭乳量高且乳質優的乳牛是國家的財產,應給予獎勵,需訂定優質牛競賽辦法。競賽辦法應包括畜主已辦好畜牧場登記、參加DHI一年以上,以及該頭牛具有泌乳紀錄。由於乳量是以305天為一泌乳期,並以增加夏季乳為生產導向,競賽期可分為二期:夏期賽和秋期賽。每一賽期有六個月。夏期賽為二月至七月。秋期賽為六月至十一月。多年來DHI工作並未實質且公開地表揚這些優質牛飼養戶,故於台灣乳牛產業因應WTO政策公佈後,定期頒予金牌獎優質牛,將可活絡乳牛產業的文化價值,提昇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辦法:
第一條 | 為輔導乳牛戶改善牛群經營管理,並提高生乳品質及乳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乳牛戶係指具有畜牧場登記,參加乳牛群性能改良工作一年以上者。 |
第三條 | 優質牛應具有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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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優質牛是在連續六個月的月測乳後,具有下列五項評鑑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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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連續六個月的月測乳是一競賽期,分為二月至七月的夏期賽以及六月至十一月的秋期賽等二期。 |
第六條 | 各期優質牛競賽結果以蛋白質率平均值(至小數點第二位),由高至低排序。若具相同蛋白質率平均值者,則再依體細胞數平均值由低至高排序。競賽結果取前十名頒給獎牌及獎章。 |
第七條 | 獲獎牛不可在下一個競賽期參賽,但可於下下一個競賽期再次參賽。 |
第八條 | 獲獎牛若經舉證且查明有不實紀錄時,則取消資格及收回獎牌並公布查証結果,以昭公信。 |
第九條 | 本辦法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
第十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