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十 年 度 乳 牛 牧 場 評 鑑 作 業 辦 法

 

一、

目的:

促進乳牛牧場提升產業形象、輔導改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生產效益及增加乳業競爭力。
二、 依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編號:90農管-4•8-牧-01(1)。並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九十年八月三十日,90農中畜四字第九○一○二二七八六號函備查。
(二) 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三) 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縣市政府畜產課、動物
     防疫單位、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廠、中華民國乳業發展
     協會
三、 目標: 450場(詳見附表一「90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及附件一「九十年度乳牛牧場評鑑配分表」
四、

執行期間:90年1∼12月

五、

評鑑流程:評鑑分為酪農自評、乳廠初審、縣市政府複審、乳協評鑑委員總複審,參與評鑑之乳
                    牛 牧場,必具條件包括:

(一) 領有牧場登記證或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
(二) 本(九十)年度內無重大違規紀錄或疾病(如摻雜冒充生乳、三次以上之藥物殘留紀錄、牛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污染牧場等有案可查)。

細節詳如下:

(一) 乳廠輔導酪農自評:
請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廠輔導酪農自評。
(二) 乳廠初審:
乳品工廠初審後送該管縣市政府複審。
(三) 各縣(市)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審:
1. 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畜產課派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縣(市)政府動物防疫所1名、畜產經營管理師1名,學者專家2名,組成縣市級五人評鑑小組,其成員名單送乳協審議。
2. 評鑑小組工作:依據乳廠所送初審資料之牧場,赴現場複審並簽註改進意見將結果送乳協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審議。
(四) 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
由乳協組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由產、官、學所組成,包括酪農代表4名(由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推薦各2名)、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乳品工廠代表3名(由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推薦三大乳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中部辦公室各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推薦1名、各縣市政府代表4名(畜產課、防疫單位各2名)、學者專家:台灣大學徐濟泰教授、中興大學馮翰鵬教授、嘉義大學項延塏教授、屏東科技大學吳永惠教授、畜產經營管理師2名,共19∼21名委員。委員會主要任務為審定「乳牛牧場評鑑作業辦法」、進行最終評鑑作業、相關推行之業務、以及必要的再複審乳牛牧場等。
(五) 進行評鑑作業。
1. 宣導:請縣市政府、協會、乳品工廠等於8∼9月間辦理宣導,宣導品由乳協製作。
2. 期程:9∼10月初審,10∼11月複審,12月授證,詳見後列「進度表」。
(六) 評鑑週期:預定每年辦理1次。
(七) 經費:酬勞費中,初審經費為80,000元,複審經費為700,000元,由計畫支付。
六、

評鑑時間:89年4月∼90年9月

七、

評鑑結果:由乳協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核備後,依附表二「評鑑分級表」所列分級
     頒發證書,並分送各有關機關、縣市政府、乳廠及酪農戶參考。

八、

輔導與獎勵:績優牧場請乳廠列為優先收乳對象,有缺失之牧場請中央及縣市政府和乳廠列為加
      強輔導之對象。

「進 度 表」

總複審、授證

複 審

初 審

宣 導

 項 目

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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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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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附表一:90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90.3.30

縣   市   別

乳 牛 牧 場 登 記 數

台 北 縣

5

桃 園 縣

40

新 竹 縣

9

苗 栗 縣

39

台 中 縣

12

彰 化 縣

64

南 投 縣

2

雲 林 縣

32

嘉 義 縣

19

台 南 縣

73

高 雄 縣

41

屏 東 縣

80

台 東 縣

6

花 蓮 縣

6

新 竹 市

4

台 中 市

0

嘉 義 市

1

台 南 市

2

金 門 縣

0

連 江 縣

0

合   計

435

註:上列登記數未包括90年3月30日以後取得牧場登記證書及取得土地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牧場酪農戶。

附表二、評鑑分級表

分   數

等       級

60∼69

70∼79

80∼84

85∼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