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別乳牛每胎產乳記錄之整理概要:

1. 個別乳牛之每胎產乳記錄將隨每月報表出現,只要泌乳期超過 45天,其 305天乳量即被推算及印出。當泌乳期完成,次一胎之乳量記錄出現時,前胎之全部乳量資料,即存留于電腦,不再印出。完整之全期乳量資料,將在每年底印於另外報表上,供畜主參考。
2. 每胎泌乳記錄之使用限制:
(1)泌乳期在進行而超過 305天以上者,其 305天乳量為實際 305天乳量,超過之部分,列於“全期乳量”
之項下。
(2)泌乳期正常在進行,巳超過 45天而在 304天以內者,均將換算為305天乳量,換算之方法參附表二至附表五。
(3)泌乳期尚未完成,但中途流產,其尚未完成之乳期即告終止,如超過45天,則其乳量換算為305天乳量,但因流產而開始之乳期不算,胎次亦不增加。但其所沁之乳,仍將繼續記載,用作該牛終生乳量之記錄。
3. 同場同期其他牛隻平均乳量所採用之泌乳記錄:
(1)同場同期泌乳之所有其他牛隻之記錄,用為計算同場同期平均,其本身記錄不算在內。
(2)個別牛隻每胎所擠乳量,除流產情形列於2-(3)項者外,均以 305,2 ×,ME乳量為準,即305天,每天擠乳2次,體成熟時之相對乳量。
4. 同期同區域牛群平均所採用之泌乳記錄: 
(1)每年年底計算區域平均乳量一次。目前暫將本省乳牛分為北、中、南三區。中區包括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四縣,中區以北者劃為北區,中區以南者劃為南區,將來視各區平均乳量之差異情形,再作適度調整。
(2)此項乳量係指 305,2 ×,ME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