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The Dai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DDAC)為謀保育與推廣優良血統之荷蘭種乳牛,並改進其形質與能力,特訂定本辦法辦理登錄。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登錄乳牛係指本會及本會所承認之國外荷蘭種乳牛登錄團體登載於登錄簿上者而言。 |
第三條 | 本辦法之登錄暫以雌牛為限,包括下列五種: 一、基礎登記 代號 基(F) 二、血統登錄 代號 血(P) 三、種牛登錄 代號 種(R) 四、保證登錄 代號 保(CR) 五、高等登錄 代號 高(AR) |
第四條 | 登錄牛或基礎登記牛之畜主或管理人(以下總稱種畜所有人),必須備有本會規定之下列各種表格,隨時應登錄委員或本會職員之查閱。規定表格暫定如下四種: 一、人工授精記錄表 (白) ﹝格式一﹞ 二、仔牛出生記錄表 (橙) ﹝格式二﹞ 三、乳牛現況記錄表 (黃) ﹝格式二﹞ 四、乳牛性能檢定電腦月報表(DDAC101) ﹝格式四﹞ |
第五條 | 基礎登記牛或登錄牛分娩時應於20天內向本會提出分娩卡,逾期者其仔牛得不予登錄。 |
第六條 | 實施本登錄辦法所需之荷蘭種乳牛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泌乳能力檢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檢定細則)及登錄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
第二章 基礎登記
第七條 | 凡參加本會檢定之牛隻,其乳量在該年平均減一個標準偏差以上並經本會依審查標準外貌審合格者均得申請基礎登記。 |
第八條 | 基礎登記由種畜所有人填具基礎登記由申請書(格式五)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基礎登記證明書(格式十)。 |
第三章 血統登錄
第九條 | 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辦理血統登錄: 一、基礎登記牛與本會承認之登錄公牛間所生之仔牛,依審查標準經外貌審查合格者。 二、基礎登記牛經與本會承認之登錄公牛配種連續有三胎以上之仔牛依審查標準經外貌審查合格者。 三、具有本會認可之國外登錄協會之登錄牛依審查標準經外貌審查合格者。 |
第十條 | 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予登錄: 一、紅白斑或黑白紛雜之灰白毛者。 二、體色全黑或全白者。 三、尾毛或腹部全黑者 四、頭部或一肢全黑者。 五、先天性盲眼、單蹄等有顯著妨礙生理機能之遺傳性缺陷者。 |
第十一條 | 第九條第三款所舉本會認可之國外登錄協會暫定如下: 一、美國荷蘭牛協會(The Holstein Friesian Association of America)(HFHB) 二、加拿大荷蘭牛協會(The Holstein Friesian Association of Canada)(CHFHB) 三、紐西蘭荷蘭牛協會(The New Zealand Friesian Association)(NZFA) 四、日本荷蘭登錄協會(The Holstein Cattle Association of Japan)(HCAJ) |
第十二條 | 血統登錄時須由種畜所有人填具血統登錄申請書(格式六)一份並檢同人工授精證明單提出申請。如係國外引進牛則須檢同本會認可之國外登錄協會發給之登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第十三條 | 本會對血統登錄牛有所懷疑時得要求調查該牛之資料以及血型。 |
第十四條 | 同性雙胞胎牛,限同時提出申請登錄,但有一頭不留為種用或死亡時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 | 異性雙胞胎牛,須俟該牛分娩後始予辦理登錄,但經血型檢查證明非雌性雄相體(Freemartin)時得在分娩前提早辦理。 |
第十六條 | 雙胞胎以上之多胎牛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處理之。 |
第十七條 | 血統登錄後發給血統登錄證明書(格式十一)。 |
第四章 種牛登錄
第十八條 | 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錄: 一、血統登錄牛其檢定乳量在前一年平均減一個標準偏差以上並依審查標準經外貌審查結困得分在70分以上者。 二、血統登錄牛或其以上之登錄(種牛登錄、保證登錄或高等登錄)牛與本會承認之登錄公牛間所生之子代,生後十八個月以上依審查標準經外貌審查結果得分在70分以上者。 |
第十九條 | 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種牛登錄時,如遇雙胞胎以上之多胎則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處理之。 |
第二十條 | 種牛登錄由種畜所有人填具種牛登錄申請書(格式七)。一份並檢附泌乳能力檢定成績及人工授精證明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
第二一條 | 經本會審查合格登錄後訂上耳標並發給種牛登錄證明書(格式十二) |
第五章 保證登錄
第二二條 | 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保證登錄: |
第二三條 | 保證登錄由種畜所有人填具保證登錄申請書(格式八)一份,並檢附泌乳能力檢定成績,如係 以子代申請則需檢同其人工授精證明單提出申請。 |
第二四條 | 經本會審查合格登錄後發給保證登錄證明書(格式十三) |
第六章 高等登錄
第二五條 | 保證登錄牛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高等登錄: |
第二六條 | 高等登錄由種畜所有人填具高等登錄申請書(格式九)一份檢同保證登錄證明書向本會申請之。 |
第二七條 | 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高等登錄證明書(格式十四) |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八條 | 基礎登記牛或登錄牛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種畜所有人應於15日內將其原因及日期註記於登記或登錄證明書上并寄還本會註銷。 |
第二九條 | 基礎登記牛或登錄牛,其所有權如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時,讓售人或繼承種畜所有人應迅速填具轉讓證明書(格式十五)並檢附基礎登記或登錄證明書向本會申請登記。 |
第三十條 | 登記、登錄證明書或耳標如遇污損或遺失時。應填具換發或補發申請書(格式十六)向本會申請,同時註銷原證明書。 |
第三一條 | 登記、登錄證明書如發現有虛偽或不實情形時,除予以收繳并註銷該等證明書外,得停止該種畜所有人之其他登記或登錄申請權。 |
第三二條 | 登記、登錄事項如有錯誤時應即報告更正。 |
第三三條 | 乳牛登錄費用及其他費用暫時規定如下: |
第三四條 | 本會辦理乳牛登錄之審查,檢定或其他調查時所需特別費用由申請者負擔一部分或全部。 |
第三五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登錄委員會報經本會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