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荷蘭種乳牛泌乳能力檢定實施細則

 

一、 本會為檢定荷蘭種乳牛泌乳能力特訂定本檢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檢定細則)

二、 本檢定細則依本會荷蘭種乳牛登錄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三、本檢定細則暫適用於本會指定之酪農專業區或舊酪農及牧場之乳牛。由指導員按時到現場檢定之,本會得予承認其能力。

四、 凡參加檢定之牛隻須編訂統一編號。犢牛出生二週內畜主必須報請指導員前往現場編訂統一編號,並同時建立犢牛個體資料卡,以資核對。

五、本檢定採用每月測秤一天乳量之辦法,指導員每月在指定日期中之一天(日期不可超出上月檢定日期之前三天或後三天)到現場早晚各測秤一次并記錄每頭乳牛泌乳量,採回牛乳樣品以測定乳脂含量。依據測乳間距計算法推算每頭乳牛一個泌乳期之累積乳量。

六、 每一指導員應負責2025酪農(或2025工作天),切實記錄每頭乳牛及犢牛之個體資料(包括統一編號、個體特徵、生產與泌乳等)及填報牛群異動資料並按時送往資料中心。

七、 檢定牛如有異動時,畜主應立即向本會報告。

八、 畜主不得對檢定牛故意餵予藥物或其他特殊物品以增加乳(脂)量,否則本會得以中止檢定。

九、 檢定結果,每月由本會打印電腦月報表發給畜主,如發現錯誤時,得隨時向本會報告經查核後予以更正。

十、 本檢定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會登錄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