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種羊展售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20041123日(93)中華羊協第358號函

 

一、 目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與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為配合國內種羊登錄工作,推廣優良種畜,加速國內羊群更新,提昇羊群泌乳及生長性能,降低羊農生產成本,辦理本活動,以推廣優良種羊。

二、 活動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時間

辦理事項

0930~1030

展售、比賽羊隻報到

1030~1100

種羊及女羊審查

1130~1200

女羊選美比賽

1200~1400

種羊展售活動

 

三、 活動地點:台南縣白河鎮種豬改良聯誼會展示拍賣場。

(台南縣白河鎮中山路2-136號)

四、 展售羊隻由主辦單位聘請「中央畜產會種羊登錄審查委員」審查之。

五、 展售種羊應為現行登錄羊隻品種之一(阿爾拜因、波爾、努比亞、撒能及吐根堡)。

六、 展售種羊以參加九十三年種羊血統登錄(或一般登記)為限。並應檢附種羊之血統證書或一般登記證書。

七、 有意參加競標購買種羊者及參加女羊選美比賽之業者,應依規定填妥報名表報名。

八、 參加展售的種羊,應經國內防疫、檢疫單位年度檢疫合格,且須符合各項防檢疫規定。畜主於報名時,需附檢疫合格場證明文件。主辦單位得要求種羊畜主出具防檢疫證明,進行必要之查驗。

九、 畜主於展售日上午九時半至十時半,運載羊隻至會場辦理報到。完成報到手續之種羊,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不展售。

十、 競標者資格未予限制,唯應完成報名手續並親自到場,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取得主辦單位發給之手牌即可參加競標。

十一、  展售羊底價,主辦單位得參考畜主底價訂定之。

十二、  競標者不得有聯手圍標、綁標等情事,主辦單位一旦發現上情得宣佈取消競標

       者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十三、  無人標購之羊隻,主辦單位在徵詢畜主同意下,得做第二次標售。

十四、  交易完成,得標者應即繳清款項,並於當日自行領回羊隻,拍賣會結束後主辦

       單位不負羊隻保管之責。成交羊隻之相關證明文件,畜主應一併移交得標者。

十五、  得標人在羊隻成交前,不得轉讓他人。

十六、  得標人若未履行繳清款項,對所選購羊隻無要求權,主辦單位可沒收其保證

       金。

十七、  未得標者應持保證金收據,向主辦單位領回保證金。

十八、  羊隻交易以現金為之。

十九、  種羊買賣於主辦單位見證下完成交易,主辦單位得向賣方酌收成交手續費千  

       分之廿。

二十、  拍賣過程若有紛爭,應當場處理並解決。

二十一、展售羊隻在拍賣前,由畜主看管,結標後,由得標人負責。主辦單位對於

       羊隻展售過程所生任何事故,不負連帶責任。

二十二、未及備載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增修訂,並於會場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