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証責任嘉義市養羊生產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社定名為保証責任嘉義市養羊生產合作社。 |
第二條: | 本社以合作經營原理,輔導羊農羊隻集中飼養管理,以經濟效益之規模,降低生產成本,增進社員收益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社為保証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証金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証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四條: | 本社以嘉義市為業務區域。 |
第五條: | 本社社址設於嘉義市保安里四維路二八五號。 |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 凡在本社業務區域內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之養羊戶,願遵守本社章則,參加養羊合作經營,而無褫奪公權、破產及食鴉片或其代用品者,均可參加本社,成為社員。 |
第七條: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
第八條: |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 (五)自請退社。 |
第九條: | 自請退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並報告社員大會,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已繳股金。 |
第十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第十一條: |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第三章 股 金
第十二條: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佰元,個人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壹仟股,入股後得隨時增認社股,但最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
第十三條: | 社員認購股金一次繳清。 |
第十四條: | 社員繳納股金除現金外得經本社之同意以土地、田舍、羊隻、飼料其他可用之生財設備折合現金繳納之。 |
第十五條: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股款,亦不得以其已繳之股款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第十六條: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股權,或以之擔保債務。 |
第十七條: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八條: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第十九條: |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
第二十條: | 本社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前項理事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理監事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序遞補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
第二十二條: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二十三條: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 決議本社業務計劃及通過預算、決算。 審核並接受社務及會計報告。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規劃社務進行。 處理理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擬定業務計劃。 聘任職員。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調解社員間之糾紛。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處理其他理監事提出之事項。 本社向金融機關貸款,經理事會決議及社員大會之通過後,理事不履行其職責蓋章連保者,視為自動辭職。 |
第二十五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
第二十六條: | 本社設經理(必要時得設副理)一人、文書、會計、司庫各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獸醫、管理員、辦事員若干人,由理事主席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分社,分社設主任一人、管理員若干人,均由理事主席提請理事會任用之,會計員一人,由理事會派任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屬義務職,如有必須公務費用,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 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常年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左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全體社員四分之一以上,用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第三十一條: |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理監事之職權,則須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第三十二條: |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
第三十三條: | 理事會、監事會、委員會各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理事會、監事會、委員會應各有理監事、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三十四條: |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理、主任、文書、司庫、會計、管理員、辦事員、獸醫得列席陳述意見。 |
第六章 業 務
第三十五條: | 本社之業務如左: 成立符合經濟規模之標準羊舍,集中社員羊隻統壽飼養管理。 辦理社員之各項生產技術輔導。 辦理飼料、藥品、器材及羊乳、羊肉相關產品之買賣。 辦理優良種羊之繁殖及進出口。 代辦其他機關團體委託相關之業務。 辦理羊肉產品加工製造調理分切。 |
第三十六條: | 本社技術事項,得聘用專門人員擔任之。 |
第三十七條: | 本社各項公共設備,各社員必須加以愛護,慎重使用,倘因疏忽致受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標準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三十八條: |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七章 決 算
第三十九條: |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每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造具左列書類至遲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查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財產目錄。 資產負債表。 業務報告書。 損益計算表。 盈餘分配表。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虧損及付股息至多年利率一分(十%)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左列規定辦理。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金融機關存儲生息,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以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以百分之七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合作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 |
第八章 解 散
第四十一條: |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
第四十二條: |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及股金順次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社員按照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負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合作社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設置合作牧場辦法,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四十四條: |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理事主席 劉 情
監事主席 江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