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

第一條:為穩定乳羊產業,推廣誠信與衛生安全羊乳品 ,保障廠農與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由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設計羊乳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 ,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商標。

第三條:國內以使用國產生羊乳為原料製造羊乳品之合法登記羊乳品生產工廠或列有羊乳營業項目之乳品工廠或委託製造羊乳業者等(以下簡稱業者) ,得申請授權使用本標章。

第四條:申請認證之業者,應依申請與評核作業程序(附件一) 檢附申請書表(附件二) ,向本協會申請,經審查檢驗合格後,由本協會函准授權使用本標章。

第五條:申請業者應保證以國產生羊乳產製本認證羊乳品 ,並於變更營業項目、工廠(公司、牧場)名稱、負責人或前條文件資料時,需立即函報本協會。

第六條:授權事項:

一、本標章供印製於認證羊乳品容器之瓶蓋、收縮膜上,不得重複使用;並可黏貼或印製於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上(但僅以認證羊乳品為限,非認證羊乳品不得共用之)。

二、使用期限兩年。(應於到期兩個月前提出書面展延申請)

第七條:業者使用本標章應按月繳付贊助金,採按瓶(包)計算,收取之贊助金由本協會專戶保管,專款運用。

贊助金管理運用辦法,申本協會另訂之。

第八條:使用本標章之業者申請本標章印行量,每次印量最高以六個月所需為原則。

第九條: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因原料生乳量增加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原申請標章印量不敷使用時 ,應提出具體證明資料以憑加印;反之前次核定之標章數如有超發,則自當次申請數量中扣除。

第十條:凡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核處如下:

一、未經授權而私自冒用本標章或使用仿製之本標章者,依法究辦。

二、已獲授權使用本標章之產品,未依本要點和標章使用約定書之相關規定者,違規處罰事項:

  1. 使用期限內第一次違規者,即停止使用本標章半年。
  2. 使用期限內第二次違規者,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一年。
  3. 使用期限內第三次違規者,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二年。

第十一條:經核處停止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具體改善事實及近二個月之乳品產銷資料,重新申請核發使用本標章。

第十二條: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 、權益受損時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應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本要點經本協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相關機關,修訂時亦同;必要時,由本協會適時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