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認證羊乳品抽驗細則
第一條:配合本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之檢驗作業需要 ,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協會得設立羊乳品檢驗中心,或採委託代檢,其檢驗結果作為羊乳標章核發認證與違規判定之依據。
第三條:認證羊乳品採樣作業如下:
採樣收據與送驗單填寫須知:
- 本單一式二聯,編有流水號,第一聯抽驗羊乳品收據交給廠商、抽驗羊乳品送驗單交給檢驗單位,第二聯交由本協會留存。
- 應詳填廠商、負責人、採樣地點和採樣日期、乳品名稱、數量、單位重量、製造批號、保存期限。
- 採樣員、會辦人員、檢驗單位人員均應簽章。
第四條:採樣之羊乳品其檢驗項目、標準及方法,依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檢驗單位應於受理檢驗日起一週內,提供完整羊乳品檢驗報告書予本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