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授權使用羊乳標章約定書
(以下簡稱乙方)承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以下簡稱甲方)授權使用羊乳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應遵照甲方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規定外,並同意簽訂本約定書,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標章使用期限兩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二、本標章之使用僅限於乙方自行生產或委託代工之國產羊乳產品,不得轉讓他人使用,亦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於他人生產之產品。
三、使用本標章期間,乙方所生產經認證之乳品,願意接受甲方不定期採樣檢驗,檢驗未合格者依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第十條第二款處罰事項辦理。甲方得視實際情況和農政、食品等試驗研究單位、各大學、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洽商,委託代檢羊乳品。
四、乙方應遵照甲方授權使用之羊乳標章標準圖作業,甲方同意乙方視實際需要依比例調整標準圖大小、色澤等。
五、乙方同意每月五日前繳付本標章前月使用贊助金予甲方之專戶,並按月依期限(翌月五日前:如一月資料於二月五日前,餘類推)提供生乳收購量、製造銷售月報表,瓶裝、盒裝包材與瓶蓋等之進貨與使用量統計表(表一)、生乳流向管理報表、匯入繳乳戶之乳款憑証(影本)等,提供甲方查核。
六、使用本標章所收取之贊助金,由甲方設專戶保管,專款用於本標章羊乳品之檢驗、推廣、宣傳等,乙方應配合標章宣傳活動。
七、乙方每年應主動提供所屬乳源戶羊隻檢疫合格証明文件,確保生羊乳安全。
八、為瞭解本標章使用情形,乙方同意按月填具羊乳標章使用量統計表(表二),留供甲方查核。
甲方並得就乙方所生產經認證之乳品進行追蹤抽檢,檢驗未合格者依「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第十一條第二款處罰事項辦理。
九、乙方使用本標章不得作為誇大不實廣告或惡意宣傳之用。
十、乙方有違反甲方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及本約定書各項規定者,除負法律責任外,願意接受停止授權使用本標章資格、收回證明書,其已套印之宣傳資料、各種標示牌、包裝袋(箱),應自停止授權日起由乙方自動銷燬或塗銷。
十一、乙方經甲方授權使用本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即終止本標章使用之授權:
十二、簽訂約定書時,乙方應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予甲方。羊乳標章使用期限期滿,不再續約時,保證金由甲方無息償還乙方。
十三、甲方廢止本標章時,乙方同意無異議配合終止使用權。
十四、本約定書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並視為約定之一部分。
十五、本約定書壹式參份,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另副本乙份,報請內政部備案。
立書人
甲 方: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代表人:莊秋郎
地 址: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和順路6號
電 話:(05)2374488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羊乳中摻牛乳 成分標示不合
衛生署七月份公布檢驗結果
行政院衛生署今年七月廿五日公布,該署五月間清查巿售羊乳製品,送實驗室化驗的一百六十二件產品中有六十四件為鮮羊乳,經檢驗這六十四件鮮羊乳,祇有二件被檢出摻有牛乳,檢出率百分之三點一三。
衛生署所採之檢驗方法為CNS14117N6304乳品檢驗方法﹁羊乳中牛乳之檢出﹂,其檢出之靈敏度為1%。
衛生署指出,被檢出摻有牛乳成分的羊乳產品,未於標示中說明其含有牛乳成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成分標示之規定,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改正 ;屆期不遵行者,地方衛生機關將沒入銷毀之。
羊乳產品檢出摻有牛乳成分之分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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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羊乳 | 調味羊乳 | 羊乳粉 | 羊乳片 | 合計 | |
送驗件數 | 64 | 25 | 54 | 19 | 162 |
檢出摻有 牛乳件數 |
2 | 6 | 27 | 15 | 50 |
檢出百分比 | 3.13% | 24.00% | 50.00% | 78.95% | 30.86%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